试论行政不作为救济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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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不作为救济之对策摘要:行政不作为形式的违法在我国目前社会中已经以相当明中国4/vie  显的态势凸显出来。但是另一方面,从民众的权利意识到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长期以来忽视了对受行政不作为侵害的权利的保护或特殊保护问题。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更是仁智各现。因此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及救济,是我国行政法研究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为切入点,列举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救济方式,提出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之对策。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救济对策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两种形

2、态,是行政法学的一对范畴。学界对行政行为予以了比较充分的关注,但对行政不作为却鲜有论述。即时现有的论著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也不相一致,且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之研究和探讨不够深入。因此,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及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不再不断的受到不作为的侵害,有必要更加深入的研究行政不作为相关问题及其救济。  1行政不作为及其危害  目前学界对行政不作为有着不同的界定,综合学界有十几种观点之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对学界观点的梳理,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个人)有积极实施法定

3、行政作为的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状态。  同时分析行政不作为在现实当中的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1.1引起政府职能错位,损害公众利益。要改变传统的管理型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有效作为,但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就使得政府背离公共服务的职能,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这种不作为,是权力的非法萎缩,是人为地削减行政职权,其在性质上与乱作为无异,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只不过表现方式为不作为而已。行政不作为的侵权同样导致政府职能错位或行为缺位,使公共服务职能无法履

4、行,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  1.2损害政府形象,引发事故事端。行政不作为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责的设定,目的是使行政机关走为人民服务的路线。人民授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目的就是要获得良好的服务。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沿着法律设定的航道履行职权,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服务性质的政府就会变成封建社会的“衙门”。这使得人民政府的形象大打折扣,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加剧了政府与

5、百姓的矛盾,同时引发一些社会事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缺少正确的执法理念,工作不认真,有的部门只依靠发红头文件或开碰头会的方式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没有实际的执法活动。有的部门发现社会矛盾却不去化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不予理睬,最终导致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引起社会骚乱,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2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缺陷及其对策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是政府失职,是违法行为,它会直接侵害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从理论上讲,有权力必须有救济。对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救济,否则就不能说有健

6、全、完善的行政法制。  2.1我国立法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存在缺陷  由于立法尚不健全,理论研究还不深入,在行政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总体特征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1.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太过受限制。我国立法机构基于行政诉讼法针对原告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于2000年3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案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侵害时,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提请公诉

7、。这样的规定凸显出启动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程序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会导致当一大部分合法权益因行政不作为而受到侵害的相对人,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  2.1.2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相对局限。现阶段,国内针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范围尚局限于行政主体不履行作为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案件。在实践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主要涉及侵犯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也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同时还有完全不作为与不完全不作为之分。鉴于此,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范围单纯的限定于侵犯个人权益上,不仅与

8、“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不一致,而且不能对被侵犯一方予以有效的救济。  2.1.3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法制体系有待完善。现阶段,针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相关立法程序和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对行政机构不履行权责义务的违法行为尚未有严格的界定,致使行政机构常常怠于行使行政职权,该制裁的违法行为不予管理,使得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质的保护。尤其当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在丧失了应该作为的具体情形后,或已没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时,比如相对人报警要求警察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警察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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