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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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摘要滥用职权罪在当代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自从于1997年10月1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确定这个新的罪名之后,学术界对于本罪在认定方面的相关内容上具有不同的观点。本篇文章对该罪如何认定以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展开。最先阐述的是本罪的概念以及内涵,之后侧重分析的是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主体,并结合目前学术界在此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提出笔者的立场。最后主要阐述了与滥用职权罪相关的界分,包括了该罪和工作失误行为的界限,以及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的界限。中国2/vie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界限犯罪构成

2、  作者简介:孙凯强,中国石油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319  一、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滥用自己职权,而导致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滥用职权罪主体: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实施主体应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今在我国的现行刑法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无准确描述。

3、  “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或者虽未在编但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机关委派到其他地方行使公务的人员。”  2.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  正因为在我国的《刑法》里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如今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仍存在较大分歧。  学术界对于该罪在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主要具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过失说。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应该是过失,因为,根据刑法总则对于故意和过失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对于罪过的判断标准根据的是行为人对于他所做出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

4、后果的意志和认识进行规定,就滥用职权行为而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该行为毋庸置疑是故意的,然而,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但是却没能够预见到,因此,滥用职权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2)直接故意说。在这种观点看来,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态度是积极主动的。  (3)故意说,这个主张为刑法学界的通说,在该观点看来,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白其行为会带来严重损害的结果,而且对于所引起的严重损害结果的态度为积极。  (4)模糊罪过说。该学说看来,关于

5、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应当主张的是严格责任,因此,不用去深究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为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的原因是由于立法上对其的相关规定有疏漏,在本人看来,该罪的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是在1997年的《刑法》出台以后,把滥用职权罪从玩忽职守罪的里面独立了出来,目的就在于对这一行为来区分两种主观状态,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增加规定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是为了使该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而达到和玩忽职守罪对应的目的,是为了对实践中滥用职权的行为无法可依这一情形的解决。由此可以得出,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一观点遵从了法律规

6、定的原本意义。  3.滥用职权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和利益。认识犯罪客体,是对犯罪分类的基础。  虽然犯罪客体与被侵犯的社会利益或危害结果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并不是等同的。比如说,一个人故意违反了A法,并且他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益。其行为人可以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而触犯了另一法律。上述观点可以用于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是这种认定客体的学说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交通肇事罪这类的过失

7、犯罪也将成为复杂客体犯罪,可能会出现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虽然看起来侵害的是同一个犯罪客体,但不能简单的将这两个罪行混在一起。因此,本文认为本罪应该为简单客体,即只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了重大损失。即该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部分,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  (1)危害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危害行为就是指滥用职�嘈形�。滥用职权是指不依法律正确行使自己职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所进行的职务行为滥用的应该为该行为人的一般职务权限,即所

8、做出地行为是和一般职务权限有关,假若两者不存在什么相关的地方,那么就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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