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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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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文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规定的一项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给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过度空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更好的理解与适用该项制度,检察机关应对其定位性质、适用的程序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详细解读。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
2、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更趋完善,但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展开研究与探讨。 一、准确定位: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 (一)附条件不起诉我国刑诉制度中第四种不起诉类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
3、第142条第1款)、相对不起诉(第142条第2款)、存疑不起诉(第140条第4款)。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是一个附监督考察条件的具有临时效力的决定。经过监督考察可能产生两种结果: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修改后刑诉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三种不起诉类型在价值取向、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效力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和区别,应当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四种不起诉类型。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
4、三种不起诉类型的界限,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1.适用范围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有悔罪表现;五是作出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并没有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作详细的限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适附条件不起诉。另外,检察官在量刑
5、规范化标准的把握上应更加谨慎,要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的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刑。 2.考察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察主体上,新刑诉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为使考察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9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
6、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内容上,新刑诉法规定较为笼统,新刑诉规则第498条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接受的矫治和教育,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3.适用效果附条件不起诉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临时状态,最终的
7、将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诉讼时效中止。(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3)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遵守各项规定,履行义务,考察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科学构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一切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新刑诉法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规定,但对检察机关适用该项制度的具体程序没有相应要求。以下对实务部门在具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启动附条件不起诉
8、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须经过两个程序:一是要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经过检委会,笔者赞同应当提交检委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海淀、朝阳、丰台检察院的内部办案程序,均作类似规定: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最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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