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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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论文摘要:中国当前的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在时间限制、债权人、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进而影响了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以探寻中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完善的措施与路径,如建立破产异议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及破产犯罪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论文关键词:企业破产法撤销权撤销权制度  一、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的范围及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消灭,

2、使其归于无效的行为。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破产企业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因破产企业可撤销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被依法追回,依法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分诈害行为与偏颇行为两个方面。诈害行为是指损害全体债权者利益的有偿或无偿行为。而偏颇行为则是指债务人违反债务平等原则,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破产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的启动前,企业财产的处置权掌握在债务人手中,且具有广泛的处分权,而当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恶意处置财产的行

3、为非常普遍,这对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企业破产法的撤销权制度就是因此而设立的,同时为了维护破产清算行为的公正和公平,世界各国都普遍设立一个破产管理人这一中立性的组织来实行对企业财产的有效管理。  企业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当宣告破产后,破产人就对其财产失去了管理及处分权,只能由破产管理人来实施;其次,被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行为。这里的有害是指破产企业的财产因为债务人的个人破坏行为而减少,从而使得债权人的财产较少或负担的增加

4、;再次,企业破产法中对于撤销权的行使中,是否将破产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撤销权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破产人有一定的恶意行为,且很多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当事人合谋所致。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而在此之前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但是与此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却非常之多,例如,对于可撤销行为范畴的欺诈、故意破产等的司法与立法实践为中国真正意义的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现实的需要,为了探索

5、中国国有企业破产的新途径,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7年相继颁布了有关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相关法规,对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失业救济、安置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这对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与企业破产立法的宗旨及市场经济的规律相矛盾。因此,政策性破产方式是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障碍,需要进一步解决或破除。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问题及情况不断出现,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中国企业破产中的实际问题。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

6、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2002年9月实施),该规定是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了在以下情形不受理破产申请:第一是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及为了逃避债务等而申请企业破产的;第二是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达到损害债务人企业名誉的行为,实现非公平竞争目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通过破产方式来违法乱纪行为。这些实践及法律规定为制定中国新的企业破产法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基础。  三、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企业破产法中撤销权制度不但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而且也是市场配置资源公平性及有序性的要

7、求。当前中国企业的破产法是在1986年制定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在隐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提供非法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为无效。学者们对破产法的第35条规定的性质是无效行为还是撤销权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第35条规定的无效破产行为在其要件方面区别于民事上的无效行为,但其法律意义是基本一致的。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制定破产法律时就在理论方面准备不足,存在自我矛盾及用语不准确现象。企业破产前的民事

8、行为性质虽属于无效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存有一定偏颇的地方。现实中,有很多学者主张对企业破产法中第35条所规定的5种行为应该区别对待。企业破产法撤销权制度虽然确认了一项债权人享有的在破产中所享有的撤销权,但是其撤销破产的行为是企业破产法为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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