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振海与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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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corwing.com陶振海与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65号   原告:陶振海,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沈阳振海中医药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30号213室。   委托代理人尹量建,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桂芹,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30号213室。   被告: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龙台区振兴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学,院长。    

2、委托代理人隋波,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金喜,辽河油田中心医院药剂科副主任。    案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陶振海诉被告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6年7月1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健、夏婷婷参加评议,于200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振海的委托代理人尹量建、薛桂芹,被告辽河油田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隋波、白金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8月

3、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被告所属科室即辽河油田制剂中心及负责人白金喜代理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ZL981140408号专利即腹水消口服液及其生产方法由被告负责向卫生厅、局报请批准后,配制制剂,在医疗机构内对症使用。原告向被告制剂中心提供腹水消口服液的原料(提取液,规格按120ML/瓶),数量根据临床需要由被告确定,被告确定的数量应当准确,不得造成药品的积压、过期。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交付资料。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提供的腹水消口服液原料提取液,被告每瓶向原告支付33.5元,每两月支付。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如药品发

4、生积压、过期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被告未及时支付药款,超过一季度未结算,按每批量3000瓶计算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约定:如发生诉讼,约定由沈阳市法院管辖,即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12份资料,被告将腹水消口服液制剂报送省、市卫生厅(局)审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先后于2001年9月13日和2004年5月13日科云网www.corwing.com--周文颖律师电话:18973119835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5、www.corwing.com分两批向被告交付腹水消口服液原料提取液,每批三千瓶(120ML/瓶)总计六千瓶。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应支付201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偿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承诺付款,但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药制剂原料款贰拾万零壹千元人民币;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中药提取液的原料款和违约金都是由合同约定的,申报制剂行为也是合同约定的,并且原告也履行了这个义务。   2.ZL9811404

6、08号专利证书,证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3.辽河油田中心医院申报的医疗单位制剂审批表,证明我们在协商时被告就已经知道该份合同。   4.辽河油田中心医院油中心医发(2002)20号文件,证明被告知道该份合同,并且也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充分准备。   5.两份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口服液原料的数量。   原告在本案庭审时提供如下证据:   6.胡凤臣和温百山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就腹水消口服液先草签了一份协议,之后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   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5的质证意见同大东区法院庭审时的质证意见,即:证据1不真实、不合法;证据2的真实

7、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胡凤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里面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间差二年。温百山证言也是时间差二年,我们就协商过一次。而且,对于胡凤臣证言没有看到他的身份证,对真实性有异议,其证言里陈述的时间也与事实不符,时间不对。我们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该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温百山的证言什么也证明不了,他的证言都是听来的。   被告辩称,我院只是试用原告的药,双方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这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原告以欺诈手段伪造的。因为:1、这份合同把专利号写上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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