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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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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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如果完全视为没有约定,从而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的规定,这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认定此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结果,使

2、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出现此种保证期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1]  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有三,分析如下:  一、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

3、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

4、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  二、从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来看,保证之债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个独立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起着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须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了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在保证期间作用完结时开始计算的。因此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

5、短不影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复杂的是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也就不一样。  1、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方式就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会同时受到两种期间的约束,一个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一个是约

6、定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在民法上属于强制性规范,民事主体无权自行协议取消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变更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而保证期间又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假设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就可能出现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权利,但仍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的情形。此时债权人丧失了法院对其主债权的保护,即无法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允许保证人以此抗辩,那约定的保证期间便失去了法律意义,实质上也侵害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超过二年,就应预见到可能出现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务保证的情形,既然双方对保证责任存

7、续期间达成了合意,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且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情形。如《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就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所以当约定的保证期间超出主债务诉讼时效时,就应视为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样即使在一般保证情形下,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保障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  2、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主合

8、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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