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第一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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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甘肃泰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前言:安全生产的意义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

2、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得与这三项原则相适应。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摘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

3、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4、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6十项权利:(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注]:我国通过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十项权利:(6)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6、令冒险作业”。(8)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9)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

7、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四项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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