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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地方税费减免政策培训广州地税纳税人学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地方税费减免政策培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2009年11月25日课程大纲一、减免税费权利义务解读二、《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主要内容介绍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介绍四、地方税费减免的其他问题一、减免税权利义务解读(一)减免税的概念减免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出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特定行业或纳税人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二)减免税的分类按减免税
2、的管理方式分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权利义务解读(三)纳税人具体权利义务1、权利(1)依法提请减免税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2)多缴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第七条)(3)拒绝提交与减免税无关资料的权利(第九条)(4)便捷申请的权利(第十条)(5)获得一次性告知的权利(第十一条)(6)及时获得书面审批结果的权利(十五、十七条)(7)对审批决定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十六条)2、义务(1)及时主动提交申请的义务(第九条)(2)分别核算的义务(第六条)(3)报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义
3、务(第九条)(4)及时报告变化的义务(第十四条)(5)批复前申报缴税的义务(第十八条)(6)减免税申报的义务(第二十条)(7)接受检查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二、《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主要内容介绍《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内容简介《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穗地税发[2009]198号)从减免税费申请和受理、减免税费的审批程序和审议方式、减免税费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结合实际把我局的减免税费管理分为市局和区(市)局两个层次进行,明确减免
4、税费实行集体审议方式,要求市局和区(市)局分别成立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审议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对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的范围、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审核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也作了细致的操作性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二)工作职责市局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减免税费事项的审批工作和各区(市)局受理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呈报工作。各区(市)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的受理,对属于市局下放权限的减免税费事项进行审批,对属于省局、市局审批
5、权限的减免税费事项负责呈报。举例说明《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三)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审批事项中的权利义务和应注意的问题1、权利注意申请期限2、义务依法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依法报告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四)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审批方式:减免税费审批采取集体审议方式。2、信息公开:市局应将减免税费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提交全部材料及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广州地税网站公布。3、申请的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
6、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有关文件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开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4、审批权限(1)对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区(市)局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链接)(2)对各区(市)局上报的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由市局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链接)5、审批时限6、审批流程7、文书送达应自减免税费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
7、达纳税人,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8、监督和管理(1)审批原则和要求遵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2)后续管理A、纳税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B、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重新办理手续C、减免税规定用途的,是否按用途使用,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D、减免税是否申报E、是否按时报送减免税基础信息和数据台帐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内容简介备案类减免税费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费项目和
8、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费项目。本文件的出台做到了三个“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提请备案的时间。要求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享受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对超期可补报备的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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