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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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防止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力危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监督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可缺少的外部监督制度。但是立法者出于保护管理者的经营独立性以及防止股东进行滥诉的目的,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本文将从股东派生诉讼的双重股东代表原告资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价值起点出发,分析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中国2/vie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前置程序 

2、 作者简介:崔林枭,山东省莱芜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018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东潘多铅矿公司苏迈瑞维泽一案,从此之后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逐渐发展,不断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又叫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损害公

3、司的合法权益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懈怠对损害者提出诉讼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比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股东派生诉讼原告主体的特殊性、诉讼利益的特殊性、范围的特殊性等特�c。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律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亦即原告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必须保证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股

4、东派生诉讼,各国法律都对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进而避免股东随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或者有人恶意进行股东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也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该股份的股东,从而可以有效避免有人故意买进公司股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投机行为。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双重性。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诉讼,但是同时又具有代表被侵权的股东行使诉讼权和代位公司

5、行使诉讼权的特征。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不仅仅只有原告股东自己受益,同时受益的还有公司和其他受到侵害的股东。股东派生诉讼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的重要特种。  再次,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利益具有特殊性。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如果原告股东胜诉,诉讼的直接利益将会归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的是由于诉讼所带来的间接利益。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一方当事人将会获得诉讼的直接利益具有显著区别。除此之外,一旦原告股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败诉,诉讼费用将会由原告股东来承担,并且公司的其他

6、股东也不能再根据相同的事由再次提出诉讼。  最后,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诉讼范围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限定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人,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规定为任何实施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可诉行为做出了限定,只有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做出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是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股

7、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自由是现代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力,秩序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维持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价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超越了公司的独立人格,赋予了股东代替公司行使诉讼的权利,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司对于自己权利的自有处分权,但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很好的保持了公司自由与秩序之间的一种平衡。同时,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在维护了公司的各个相关主体之间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有效率的制度设计。  同时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行为的特性,所以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运

8、营避免遭遇诉累,同时减轻法院对于大量股东派生诉讼的审判压力,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只有在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前置程序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如果在前置程序中争议得以解决,就可以避免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从而减轻司法负担,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  股东派生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与此权利产生的同时伴随着股东误用甚或是滥用的情况,所以立法上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非常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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