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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事务所在虚假陈述中的连带责任研究——从“银广一、问题的提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的股票于1994年在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后,相继3次配股,从证券市场共筹集5.74亿元资金。1995年、1998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分别为0.244元和0.405元。此后两年,银广夏从股价到业绩,均创下了令人炫目记录。自银广夏上市时起,深圳中天勤会计事务所一直负责银广夏的审计工作,[1]银广夏的审计每年均顺利过关。1998年到2000年,该所连续为银广夏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999年和2000年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均为刘加容和徐林文。2001
2、年8月3日,媒体披露,银广夏1999年度、2000年度业绩大部分来自造假。[2]8月3日,证监会立案稽查银广夏,8月9日起银广夏股票停牌30天。9月1日,银广夏迟来的中报显示,公司每股收益为负0.039元。9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连续15个跌停,股价从30.97元跌至6.59元,持有银广夏的股票的投资者遭受重创。证监会调查表明,银广夏存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和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资讯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银广夏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
3、70万元。[3]2.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资讯(1)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碟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碟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影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年至2001年中报中继续虚假披露。同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程序情况下,非法收购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碟配件公司[4]。此重大事项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2)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均披露1999年配股资金30388.96万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经查,配股承诺投资项目的投入为17
4、876.88万元,其余配股资金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3)银广夏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以价值4351万元的超临界萃取设备作为投资,对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芜湖广夏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535万元,其中:银广夏出资3337.59万元,持股44.29%;天津广夏出资2637.25万元,持股35%。经查,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是在2001年3月6日才更名为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仍为3184万元,股东构成及其持股比例也未发生变化,银广夏持股比例为30%,天
5、津广夏并无出资。[5]2002年4月23日,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同时,鉴于银广夏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2003年9月,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财务总监董博、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广夏董事局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等均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天勤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对于银广夏的民事赔偿程序,却是不尽人意。[6]2003年6月5日,银
6、川中院称,在银广夏虚假陈述刑事案未判决之前,投资者针对银广夏的民事赔偿诉讼将暂缓立案。[7]但直至银川中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时,民事案件仍无进展。[8]11月7日,银广夏案代理律师集聚北京,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研讨会”,认为银川中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精神。故呼吁最高法和最高检“尽快启动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程序”和“民事监督程序”。[9]此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该法院协同相关地方法院作积极准备,争取让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在短期内走向法律程序。[10]而根据《证券法》有关条款
7、,证券虚假陈述的被告可能是上市公司、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据此,当年为广夏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原深圳中天勤会计事务所可列为中小股民索赔对象之一。遗憾的是,此会计事务所在广夏案事发不久即被有关部门取缔。本文认为,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贯彻,但是也要改变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方面,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所必需,同时也是使我国证券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兹将于下文中对之予以详细论述,并预设了关于未来会计师证券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改革方向。二、目前我国关于会
8、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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