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民商法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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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人民商法思想分析-->一、伍廷芳其人及其民商法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一)伍廷芳其人伍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42年7月20日出生。他的父亲伍社常,经商于新加坡,在伍廷芳四岁的时候带着全家回到中国,定居在广州郊区芳村。由于当时广东局势混乱,伍廷芳曾遭遇土匪绑架,为了防止再发生意外,他的父亲决定送他去香港接受西式教育,这便为伍廷芳日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港期间,伍廷芳接受的是全新的“西式教育”,即“英文、算术、格致诸科”。之后,他进入港英殖民地政府作香港高等审判庭译员。从此,他开

2、始真正接触西方法律。1874年,他自费到英国留学,进入当时英国著名的四大法学院之一-一林肯法学院学习法律,三年后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参加英国的律师考试,取得英国大律师资格,“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o[l]伍廷芳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在英国形成的。他在英国接受的三年的法律教育,完全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在伍廷芳回国时期,他以非凡的外交才能和先进的法律知识为清末的法制变革做出了巨大贡献。1882年,伍廷芳受李鸿章的邀请回到中国。1897年至1902年和1907年至1909年先后两次出

3、使西方,到过美国、西班牙、秘鲁等地,对美国政治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1903、年至1906年,伍廷芳担任修律大臣,参与清末修律改革。他在英属殖民地香港和海外生活的时间很长,西方文化教育对他耳濡目染,使他的思想与封建的思想相比而富于民主、平等、自由和法治精神。1877年,他初次会见清朝驻外使节郭篙熹、刘锡鸿时就提到英国的政体:“君主之,实民主之。每举一事,百姓议其失,则君臣改弦而更张。”〔幻赞美之情,溢于言表。19n年,辛亥革命爆发,伍廷芳投身到革命中去。到了1912年,伍廷芳担当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

4、法总长。1916年,伍廷芳被黎元洪任命为中华民国外交总长。伍廷芳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二)伍廷芳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其身份,经历和所受教育是分不开的,但最重要的是一定的社会背景促成了伍廷芳先生法律思想的一步步形成。维新变法运动的失败,使得“中体西用”、“中西会通”的思维模式发生动摇。一批进步人士开始对中国传统文化作全盘或局部的反思,他们慢慢的认识到新的思想无法适应中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无法与中国旧体制相结合,无法适应中国真正的国情,因此,要进行一场变革

5、,就要改革整个社会的根基。就像孙中山说的:“必须使我们的国家对欧洲文明采取开放态度。”为使中国“转弱为强,易旧为新”,“由过代之文明而变为近世之文明”,必须“取法西人文明而用之”,“举西人之文明而尽有之。”早在1902年,伍廷芳首次回国时,带着重振帝国之雄风,希望大有一番新的作为,再中国掀起了一番改革热潮,将他在西方的所学的先进文化毫无保留的运用于中国的新政事业。接下来,伍廷芳主持领导了清末法制改革,废除了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严刑酷法,开始了近代法律教育。然而经过了一番努力之后,让他看到的却是无论修订的

6、旧律还是增订的新律,无论在制定过程中还是颁布实施后,都困难重重,受到了很多的阻碍。清朝统治者被逼无奈做出了变法修律的决定,但等到时局稍一缓和,便对变法失去了兴趣和积极性,最后并没有实行。伍廷芳在后来回忆这段历史的时候感慨的说起:“然仆具苦衷,聊堪共白,回忆前朝供职,已历数十寒暑。季世道乱,政纲失纽,屡有条陈,辄思补救,奈中见沮,十不一行,志敛心灰,浩然归去,不敢为利禄之恋,贻自退食之饥也。”从此伍廷芳的希望破灭了,继而带来的是失望,甚至是绝望。伍廷芳于1910年8月前后,结束了在清廷的官僚生涯,退居

7、沪上,并以“观渡庐老人”自居。但是,伍廷芳并未安心静养、置身渡外,他无时不关注着时局的变化,正如他所说:“著者备员前清,受知特达,利国之条陈屡上,久欲竭诚于藐躬,顾人微言轻,辄遭当轴之见沮,是以辞官去位,退位贤能。然身老江湖,心悬廊庙,著书立说,尤思整顿中原。”〔5〕就在此时,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反对清朝政府的热潮,大大小小的民族党派纷纷兴起,并举起反清大旗,控诉清朝政府的黑暗腐朽,号召人们争取民主自由与平等权利。新世纪的曙光刚刚显露,满清王朝的气数已尽。伍廷芳这时对满清王朝的统治彻底绝望了,身为朝廷重

8、臣,他毅然投入到革命的队伍中去,号召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他的这种选择并不是偶然,而是他在西方学习时早就建立的想法。他说:“美国国民之品性,实为民主国之良好模范。其政府为自由组合,制度完备;全国人民,有天赋平等之权,无尊卑贵贱之别。而其政府也,亦由国民而设,为国民所设,且属国民所有”。他高度评价美国的法制状况,说:“美有一事最足起余钦敬者,其人民之奉法事也。全美人民,自总统以至编氓,皆自束于法律之中,妄敢有所逾越。”二、“西法东渐”:伍廷芳民商法思想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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