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题目法律适用冲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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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题目法律适用冲突解析铁道部规章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铁路保价运输赔偿的规定存在冲突,在和实践中产生极大困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做以下系统解析。  一、冲突焦点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第1款(1)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这是我国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唯一的规范条款。  铁道部1991年3月26日发布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铁路法》上述条款作为基本依据的。该《办法》第10条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

2、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该条款是铁道部以规章形式对《铁路法》关于保价运输赔偿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对适用《铁路法》第17

3、条第1款(1)项的权威解释。  《铁路法》第17条第1款(1)项是对铁路保价运输赔偿原则的总体概括。来自于部分规章的《办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都是对该条款的深进阐明和具体释义。  以保价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较作为衡量标准,保价运输可分为三种:足额保价、逾额保价和不足额保价。显而易见,足额保价是保价运输立法设计的标准模式,损失以实际价值为准加以赔偿;逾额保价,则由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必然在保价额度以内,适用实际损失赔偿是公道而稳妥的。对以上两种形式,《办法》和《解释》的规定含义是一致的。  《办法》与《解释》中相关规定之间冲突的焦点,集中在关于不足额保价运输赔偿题目上,其核心分歧是不

4、足额保价运输货物损失后赔偿额的。对《办法》而言,不足额保价视为货物实际价格变动,部分损失要“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就《解释》来说,不足额保价与否都要“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其只夸大以不足额保价的金额为赔偿上限,进而言之,《解释》表明:不足额保价的金额并不对损失货物赔偿时的实际价格。即不需要按比例分摊保价金额的比照标准。  二、冲突比较  《办法》与《解释》规定在不足额保价运输赔偿额计算方法上的差异,仅仅是两者条款上冲突的表征,而冲突的内在因素则有待回纳比较。  第一、从规范制定主体及效力上看,《办法》是部分规章

5、,其制定规范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部委。该规范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分的权限内,制定的行政规章。《解释》作为对审判工作具体法律题目的解释文件①,其制定规范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是行使司法权确当然手段。宪法赋予法院司法权时,也就必须同时赋予法院司法解释权。所以,有学者将司法解释比喻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和粘合剂②,从司法解释在审判适用中的权威地位上讲,丝毫也不为过。可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意义上与国家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显而易见,《办法》作为一种部分行政规章,属于法的渊源范畴中附属于行政法规之下位级较低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以下简称《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分规章之间、部分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因此,《办法》的规范效力更倾向于局限在铁道部法定权限内开展的保价运输业务中产生和执行,且不能违反《铁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可见,《办法》作为部分规章的效力与《解释》实在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从制定目的及对象上看,铁道部制定的《办法》是依据《铁路法》关于保价运输赔偿的原则性规定,针对铁路具

7、体而广泛的保价运输业务需要而形成的。它进一步明确了保价运输业务的受理、承运、交付和承赔等环节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制定目的是希看通过依法规范保价运输业务规程,在更好地为广大托运人或者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运输效益的最大化。由于制定主体与目的限制,它效力所及对象主要是铁路企业及托运人和旅客。一方面其囿于铁路企业相应利益而极易缺乏国家法律宏观的立法性思考。譬如,《办法》第6条的规定与本文论述的保价运输赔偿题目是相辅相成的。该条规定:“按保价运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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