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科技大学第一校区编制外人员留职停薪权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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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編制外人員留職停薪權益表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申請留職停薪原因相關法規申請流程證明文件1.育嬰: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2.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3.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1.性別工作平等法2.就業保險法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4.勞工請假規則申請人提出申請(檢送留職停薪申請表及證明文件)ð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ð人事室ð陳核ð奉核後申請

2、書正本送人事室備查育嬰申請案其他留職停薪申請案1.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2.配偶在職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書或切結書等)1.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診斷證明文件。2.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職復薪規定類別流程1.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2.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20日內,向學校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

3、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內,向學校申請復職,學校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學校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留職停薪到期◎申請: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書」ð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ð人事室ð陳核ð奉核後函復◎復職報到:復職當日至人事室辦理報到留職停薪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個人相關權益類別注意事項休假年資計算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相關法規請參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可休天數計算復職當

4、年度及下一年度休假天數:扣除留職停薪年資後,以個人年資實際計算出可休假日數。※倘以某甲到職日為102年2月,至103年2月服務年資滿一年,休假七日為例,其因留職停薪中斷休假年資,復職當年度或次年度休假核給情形如下:1.復職當年度申請留職停薪且跨年度復職:如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1年),104年8月1日復職,其103年應休假日數應於留職停薪前休畢,104年8月1日復職後,扣除留職停薪年資後,得於回職復薪後繼續實施,亦即甲於105年1月前有7天之休假,係按其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十二分之十二核給,至次年度休假則

5、為7日(按:14乘以6除以12)。2.申請留職停薪且跨年度復職:如7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七個月),2月1日復職,復職當年度休假為7日(按:14乘以6除以12),復職次年度休假為13日(按:14乘以11除以12)。3.申請留職停薪且第3年復職:如7月1日至第3年1月31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1年7個月),第3年2月1日復職,復職當年度休假為7日(按:14乘以6除以12),復職次年度休假為13日(按:14乘以11除以12)。年終考核業務職員任現職至年終滿6個月以上,未滿12個月者(含本校單位間職務調動)予以另予考核。業務職員任現職

6、至年終未滿6個月者,(含本校單位間職務調動)仍予考核。退休年資採計編制外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停止提繳其退休金,故退休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終獎金按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月支薪資乘以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保險勞保1、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給被保險人;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下列事由經同意辦理留職停薪,得在原投保

7、單位繼續投保。²應徵召服兵役者。²因傷病請假,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健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可以遞延3年繳納(亦可於接獲保險費繳款單後按月繳納),屆時會由健保各分區業務組直接寄發給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1.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2.子女滿3歲前。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給

8、付期限:1.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3.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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