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法系的形成原因及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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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华法系的形成原因及基本特征-->摘要:“法系”是学术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学术概念。中华法系就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法,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数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由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关键词:法系;中华法系一、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同世界上著名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成为世界五大法系。它与其他法系相比,卓尔不群,独树一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立法思想、理论

2、、法典编制以及司法执行方面,显具民族特色。它作为一种法文化形态和形制,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一部分,且为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中国人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领人类政治文明之先,且于实践上历代相承,孜孜以求。从夏、商时期,法律便开始发展。商鞅明确主张“垂法而治”。孔子虽然主张“为政以德”,但他也认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张法治和德治结合,期望“禁于未然”,标榜“刑期于无刑”。孟子继承孔子的主导思想,对法律的作用有进一步的认识:“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道,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如不以法为治,则“人存

3、政举,人亡政息”;而治国理政,如凭一时的主观意向甚至喜怒哀乐,无一定的准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到春秋战国时代各国的立法活动,已结束了往昔“设法以待刑,临时而议罪”的局面,而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作《法经》六篇和1975年湖北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竹简足以表明,我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已初步确立。汉武帝以后,儒法趋至合流,宽猛相济,刑罚与教化结合成为立法与司法指针,也是中华法系的主导精神。中国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积累、发展进步,到唐朝的时候,已经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唐朝的法律,基本精神已经铸就,主要制度已经成熟,基本风格也已经形成了,所以可以说,中华法系的母法在唐朝时已经完全成熟。同

4、时,从唐代以后,中国对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的影响加深,作为中国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也随之传播到了周边国家,在东南亚地区先后建立了若干个以中国法为样板的法律体系。至此,中华法系证实形成。可以说,中华法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法系,是形成于唐朝。从整体而言,七、八世纪之际的东亚,已自成一历史世界,这个世界是以中国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其后,尽管中国有宋、元、明、清诸朝的递更,朝鲜半岛也有高丽王朝、朝鲜王朝的更替,日本进入武家政治时代,越南自十世纪中叶脱离中国,在建国过程中,也出现几个王朝。东亚地区的政治变迁,皆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例如高丽王朝的法制,是在用唐

5、制;李氏朝鲜时代,是采用大明律,并仿《大明会典》编纂《朝鲜经国典》、《经国大典》等。日本诸藩的法条,乃至明治维新后的《暂行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等;越南阮世祖的《嘉隆皇越律例》、宪祖的《钦定大南会典事例》等;以及琉球尚穆的《科律》、尚泰的《法条》等,均仿自明法和清法。所以中华法系(或曰中国法文化圈)在七、八世纪之际,随着中国文化圈的成立,已在东亚地区形成。自此以后,一直持续存在到近代为止。二、中华法系的形成原因及其基本特征(一)中国奴隶制法和早期封建制法为中华法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前提条件中华法系于其它法系一样,不是无源之水。任何法系都有历史渊源。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奴隶制法和早期

6、封建制法为历史渊源,其中奴隶制法主要是西周奴隶制法中的“礼”,早期封建制法主要是“律”——刑法,它们是中华法系历史渊源中的两大源流。作为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或历史传统,它们构筑了中华法系的始基,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遗传基因”。这种基因虽未决定后来中华法系形成发展的具体过程,却为其发展可能性作了种种质的规定和限制,决定了中华法系的基本式样。(二)特殊的地理环境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一个法系往往是以发源地国为中心,中心国法律向周边地区和国家传播辐射,从而形成和扩展法律文化圈。在亚洲地区出现了三个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在东亚

7、,直到清初,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国长期是东亚文化中心。其相对先进的社会制度和优秀的法律文化成了周边国家学习和移植的对象。而中国具有半封闭的温带大陆性地理环境,东邻茫茫大海,北连大漠,西南耸立着世界最高的山脉喜马拉雅山,这种地理环境促使其法律文化传播的走向为向东、向东北、向东南。中朝两国唇齿相依,山水相连,陆路直通。朝鲜半岛三面朝海,只有陆地与中国相连,也具有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这种地理条件非常有利于中朝法律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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