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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改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摘要】为了更好地适应国民企业的改制已是当务之急。文章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做法为基础,指出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企业各投资主体的利益。资产评估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主要政策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企业内部实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由拥有财政部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或由企业推荐
2、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改制方案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选定,评估结果报国家财政主管单位核准,有关资料由改制企业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并报国家财政机构。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上级指派评估结构。上级单位选择若干家经考核的、综合素质高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机构,评估机构从备选机构中指派。上级单位在收到改制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评
3、估机构的指定工作。因情况特殊第二级次企业需要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的,必须同时推荐不少于三家备选机构并附送评估机构简介和经年检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推荐函件及相关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的确认手续。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成后,由改制企业逐级向上级单位提出资产评估备案申请。LocAlhosT(四)资产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一般不得将国有净资产降低拆股或低价转让。对资产质量较差或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资产一次性整体转让时,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后可采取折价方式出让,但
4、折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资产评估确认值的10%;还应该根据企业改制方式的不同,区别处理国有股权: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转入新企业。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当按照转入新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一般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实行合并方式改制的,经过评估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如合并前各方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来共同的国
5、有资产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有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下面剥离资产的处置有关规定处理。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五)债权与债务处理改制企业应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的结果要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
6、上级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认真审核。严禁在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改制企业与上级单位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核对,双方对账面记载的债权债务和表外或有负债认定存在差异时,必须查明原因,调整一致。在此基础上,签订清偿协议。改制企业与外部签约形成的各种债权中,对于确属长期挂账的坏账,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按规定程序评估确认后进行核销;对因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改制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继承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7、规办理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应由改制企业继承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由分立各方分别继承相关的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经与其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原始投资数额原则上以原债权账面价值为准,如有变化,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债务原则上要以自身资产来清偿,偿还顺序如下:所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医药费;所欠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医药费和国家
8、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所欠税款;所欠职工集资和其它债务。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额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益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六)其他改制过程中的有关税赋问题。企业就改制过程中的有关税赋问题需专题向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报告,争取部分优惠政策,其它具体优惠政策需改制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部门申请,上级单位需积极予以协助。改制企业职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