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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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离环罚〔2017〕013号吕梁市鑫致富煤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692237112B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村法定代表人:裴候候身份号码142302196004266017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现象。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5月4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2、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产整治。2、罚款: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理中心账号:050902552902021862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行号码:1022173002554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局或者离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16日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离环罚〔2017〕014

4、号吕梁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759533471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村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身份号码14230219871002003x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内石子、机制砂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存在粉尘污染现象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现象。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5月4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5、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截止2017年5月15日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吕梁市离石区集中收费管

6、理中心账号:050902552902021862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永宁支行行号码:1022173002554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离石区人民政府或者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16日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离环罚字〔2017〕015号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材

7、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10965483地址: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王文庄村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高建斌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新型墙材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于生产状态。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4月25日现场制作的《吕梁市离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离环罚告字〔201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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