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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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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实施护士培训的几点思考【关键词】护士条例;护士培训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颁布了第517号令,公布了《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护士条例》赋予了护士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权利;为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有违反,不仅是对护士权利的侵害,而且是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必定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通过学习贯彻《护士条例》
2、,对护士培训有了新的认识,就此谈几点体会,以期与护理同仁共同探讨。 1护士培训是护士的权利 1.1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团体的权利。” 1.2认识和体会 护士参加专业培训,过去认为是护士的义务。不参加培训,就是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护理管理者的批评和处罚。而《护士条例》明确把护士培训做为护士权利提出来。这充分肯定了护理的学科独立性和专业地位;充分表达了护士
3、不断发展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强烈要求和主观能动性。护士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这既是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护理工作质量,保障护理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更是护士胜任本职工作,提高护理水平的需要。所以,它与人格尊严、工资福利、职业防护、晋职晋级一样是护士享有的基本权利。 2护士培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 2.1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
4、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2.2认识和体会 2.2.1以前医院管理部门认为完成临床护理工作,达到护理质量标准要求是必须的,是硬指标。而护理培训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是软指标。《护士条例》实行以来,改变了医疗机构和护理管理者对护士培训的认识。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是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必尽责任和义务。 2.2.2在职培训主要包括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作者所在医院每年都要举办《护士长管理学习班》《办公护
5、士培训班》《新护士岗位培训班》《礼仪培训班》等各种学习班和培训班。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分层次进行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的培训,并组织考试评比。有效保证了护士培训落到实处。 2.2.3培训主要内容 继续教育不同于职称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目的,重点在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2.4专科护理培训 逐步地在临床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业护士培训,培养一批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提高护士在临床专科护理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工作与临床诊疗技术的同步发展。 3护士培训的法律
6、责任 3.1法律条文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3.2认识和体会 这是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参加专业培训和对护士进行管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护士培训确定了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制定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二是虽然制定了计划但未予实施:三是就后果而言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由此可见,护士培训不
7、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而是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如果不作为,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为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学的发展,护士参加职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是十分必要的。《护士条例》赋予了护士享有参加专业培训的权利;并为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如有违反,不仅是对护士权利的侵害,而且是对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必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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