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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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建立和发展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适应这种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与有效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公司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种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公司股权结构往往是公有股权占主体。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因受传统  “

2、家族式”管理影响,股份一般是在家族或有血缘关系的成员之间安排,股份大小与家族地位密切相关。我国公司股份设置中绝对控股、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普遍存在。绝对控股、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治理上的“强权控制”,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把本应归属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变成了大股东的个人意志,公司治理实质上变成了“独裁治理”或“君主治理”。    (二)法人治理观念薄弱。  我国没能形成“法制”传统,人们“法”的观念不强,“人治”思维占据治理思想的主导地位。长期以来的封建君臣礼仪、家族长老管理观念根深蒂固,市场经

3、济市场性、竞争性、规范性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这种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治理理念使我国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层等,对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解不透彻,不习惯用“法人”的形式和程序来治理,不习惯用“资本”说话。即使不考虑因股权结构不合理引起的“强权控制”问题,对一些股权结构相对适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相对健全的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们还是遵从“人治”思维,“资本”的话语权不强,权力集中于“一把手”或“家族长老”“三会”成为名义上的摆设,无法发挥作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不合理。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选任

4、的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公司正常、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我国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制约其职责的履行。由国有企业改制来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多是行政命令指定,股份制民营企业的董事和监事是家族会议决定。由此产生的董事、监事本身就对自身身份缺乏正确认知,对自身身份对公司运作的重要意义缺乏重视。由此产生的董事、监事并不具有独立性,自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从个人利益考虑不得不变成签字董事、签字监事,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表决成为程序,偏离了相互制衡的初衷。      (四)缺

5、乏必要的经理层激励约束。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经理层是治理结构的必然组成部分,一个好的经理团队不仅会使差的企业起死回生,而且会使好的企业更好,更强。因此,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经理层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又一个重大问题。但目前,我国公司的经理层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是从家族成员中挑选,经理人员从出身上就决定了对其激励和约束机制设置的难度。从现实表现看,我国公司的经理层普遍存在对公司核心业务及长远发展能动性不足,更多的积极性表现在对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其他与其身份相伴随的隐性权利的争夺上。此外,股权激励、经理层参股、期权等

6、现代激励手段在我国公司也还没有被广泛接受,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成型也影响到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的不成熟。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我国企业改革是从政企分开为发端之点。经过20多年的改革,虽然目前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实行了公司化改造,初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政企难分  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同源于出资者追求其财产效用最大化自主意志的两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新型的权利形式。不同性质的股东所占公司股份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即股权结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绩效及产权性质等

7、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或公司制改造的实践中,改制的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份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这种过分集中的股权结构不仅不可避免地会扼制其他股东利益,再加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尚未相应转换而导致的国有资产代表机构不明确、国有投资主体缺位,使得我们多年来致力于改变的“政企分开”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而已。  根据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的抽样调查,530家样本公司中62.6%即332家公司有国家股股份,而在这332家公司中,有39家(占11.8%)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标明国家股有多少,

8、至于是谁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责任却不得而知。而注明的国家持股主体的有106家(占31.9%)为集团公司(或总公司)、100家(占30.1%)为国资局、47家(占14.2%)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20家(占6.0%)为企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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