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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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尤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一个犯罪浪潮。犯罪浪潮对我国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造成了强烈冲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成为重要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地解释我们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并采取相应的刑事政策,就成为摆在犯罪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在我看来,一种建设性的犯罪学研究不能满足于对犯罪现象的描述与说明,而是应当通过对犯罪学理论自身的深刻反思,不断提高对犯罪解释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使犯罪学完成从经验型到理论型的过渡,建立一种以

2、一定的社会本体论为基础的,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的犯罪哲学-本体犯罪学。本文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出发,对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体系中的定性问题略抒己见,希望有助于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学科的完善。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尤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一个犯罪浪潮。犯罪浪潮对我国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造成了强烈冲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成为重要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地解释我们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并采取相应的刑事政策,就成为摆在犯罪

3、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在我看来,一种建设性的犯罪学研究不能满足于对犯罪现象的描述与说明,而是应当通过对犯罪学理论自身的深刻反思,不断提高对犯罪解释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使犯罪学完成从经验型到理论型的过渡,建立一种以一定的社会本体论为基础的,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的犯罪哲学-本体犯罪学。本文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出发,对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体系中的定性问题略抒己见,希望有助于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学科的完善。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研究领域,吸引了大批研究者,形成了一种相当混乱的理论格局。我国学者王牧指出,在犯罪学研究中,产

4、生了许多理论和学说,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这些理论,都曾经把自己的学说视为犯罪学的完整理论体系。在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上,更是理论学说林立,不计其数。这种情况使犯罪学理论出现了非常杂乱的局面,纷繁复杂的各种理论、学说并存,对犯罪见仁见智,具体看来,它们似乎无可挑剔。但是,却因此使人们对犯罪学缺乏正确而深刻的共识,失去了理论的说服力和魅力。[1]这个分析可谓切中时弊、一针见血。多视角地研究犯罪,对于犯罪学来说当然是一种幸事。但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立足点,则难免造成混乱。美国学者指出:当代犯罪学的多元化

5、,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反映了犯罪研究者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的差别,而且反映了他们研究犯罪的直接、具体目的差别。犯罪学主题的选择、理论观点的发展和独特研究方法的确定,取决于犯罪研究者对某个研究对象的目的。所以,犯罪的研究就象盲人摸象一样,各有所好地去看大象,以各自的方法摸到大象的不同部分。因此,犯罪现象也可以用许多方法进行研究。为此,美国学者把犯罪学构想为一门由一系列与犯罪有关的研究领域构成的学科。这些领域可以容纳多元化的理论观点或构成一个综合性的理论体系。[2]这种综合性的理论体系的构成,确实使犯罪学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在一定程度上

6、也有易于推动犯罪学的发展。但是,如果缺乏对犯罪学的基本定位,这种综合性的理论体系就会成为一个各种理论观点的大杂烩,从而严重地影响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为使犯罪学研究正常发展,我们认为应该引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使犯罪学回归刑事法学,使犯罪学在刑事法理论中找到安身立命的根基。随着刑事法的学科分化,作为刑事法本体学科的刑法学,越来越演变成为一门规范学科,从而与作为经验(事实)学科的犯罪学分道扬镳,日益疏远。正是有鉴于这种现状,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李斯特主张把刑事的各个部门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意即真正的整体的刑法学

7、,内容包括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行刑学等。全体刑法学概念的确立,不仅使刑法学这门学科得以充实与膨胀,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当然,谢勇的观点也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有感而发,他所提出的问题促使我们考虑加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建构问题。当我们从犯罪学的学科角度对各分支学科进行整合的时候,只是简单的综合,而没有形成犯罪学科的内在逻辑体系。谢勇指出,目前在许多研究者心目中,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犯罪心理学与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共同构成了犯罪学的主要分支,而犯罪学则号称是对这些分支学科研究成果的某种“综合

8、”。然而当前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如此“综合”的犯罪学除了具有“犯罪研究百科全书”这么一点意义外,实际上再无其他任何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18]在此,谢勇深刻地指出了目前犯罪学本体理论研究的薄弱,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加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研究,而不应当是将犯罪学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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