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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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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
2、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
3、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4、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
5、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
6、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
7、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8、。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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