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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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指树龄在1XX年以上的树木。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调查公布建立资源

2、档案。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一)树龄在5XX年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XX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XX年至299年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3、》(..)。由管养单位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属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按照养护级别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第十一条市区城市古

4、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级别、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简要文字说明。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第十二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5、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保护区域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没有相关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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