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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利益权衡原则论文.freelationanddevelopmentofthegeneralrighttopersonalityinGermantortlaancourts.SuggestionandrelatedlegislativeadvicesareprovidedconcerningthedevelopmentofthegeneralrighttopersonalityandtheadoptionoftheprincipleofinterestsbalancingbasedhereofinChina.Keyenrecht),18即
2、其内容和范围是不确定的和有待填补的。二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由于一般人格权的不确定性,对其内容几乎无法做出概括性的描述,但其内容的多样性可以借助对案例类型的划分加以说明。德国学界对此类型的划分颇多。19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类所依据的标准并不统一,所包括的范围也有重叠,仅是为了有助于对一般人格权法律实务发展和法律保护现状的理解。综合上述各种分类方法,可将一般人格权在德国侵权法判例中体现得最典型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一)对名誉的侵害现代社会中个人人格的表现十分依赖于自己给他人或公众留下的印象或获得的评价,因此,应当保障个人不在公众面前受到不当的贬损性的陈述
3、的损害。这里的陈述包括对客观事实的叙述和对主观意见的发表。相关的案例有“电视女播音案”。20(二)对个人形象的扭曲对个人形象的扭曲即公众对一个人的形象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由于个人有权决定其自身在公众面前被描绘成什么形象和由此决定的其社会同一性会受到的影响,所以,一个人即使没有损害他人的个人名誉,也不允许歪曲他人的人格形象并对其加以传播。21相关的案例包括“读者来信案”(律师以当事人名义写的信被作为律师的个人意见)、“人参案”(法学教授在广告中被人与人参提高生殖能力的效果联系到一起)22等。(三)对隐私领域的侵犯即在公众领域散布属于私人领域的内容。案例中所涉及的主
4、要是新闻媒体对(尤其是知名人士的)私人事务的报道,如“卡罗琳公主案”23和前述“录音案”。其他案件情形还包括:窃听私人谈话24、通过摄像机不间断地窥视邻居25、未经允许对病人进行艾滋病毒测试26、对被保险人医疗记录的不法披露27、对贵族家庭成员即将发生的离婚的不必要公开28等。(四)其他情形一般人格权还包括对一般人格权案例类型的归纳无法穷尽的其他情形,比如,不请自来的广告29、否认屠杀犹太人的历史30、情夫欺骗情妇自己正在离婚31等等。三德国法院对利益权衡原则的运用(一)利益权衡的法理依据保护一般人格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便是对其中优于对抗利益的与并不优于对抗利益
5、的进行区分。所谓对抗利益,是指在个案中与要求保护的一般人格权相冲突的利益。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几乎总会与他人相应的利益相冲突。典型的例子是个人对私人事务的隐私利益与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在公开相关事实方面所代表的合理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时候,后者代表的是更重要的因而应得到优先维护的利益。如上文所述,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正是因为难以给这种权利划界。在个案中,如何划界取决于在个案中相对利益的性质和冲突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决定究竟哪一方有更大的利益。32在此前提下,利益权衡成为法院裁判一般人格权案件时确定涉案行为不法性的决定因素。一般人格权所保
6、护的是实质性质确定但边缘模糊的整体性的人格利益,而任由一个人人格自由发展必然是以牺牲他人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只有通过权衡权利享有者的利益和干涉者的利益孰重孰轻,才能够确定在双方相对的利益中何方更应获得保护33。因此,只有当法院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确定原告方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处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才能确定被诉行为具备了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要件。由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确定:在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必须在“特别程度上进行利益权衡”34。该法院在另一案件中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在因任何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与任何另外一个人的一般人格权具有同一位阶、并且人格的自
7、由发展表现为超出自身范围的发展而发生冲突的情形如若出现争议,则需要进行界定,为此必须要适用法益和利益考量原则。”35事实证明,德国法院在过去的四五十年中以谨慎而细致的标准完成了利益衡量的任务,并在利益及价值的权衡方面发展出了一个完善而理性的系统。这有助于在个案的特殊情形中确定一般人格权的客观事实构成及其界限,确立价值判断的指导原则,实现法律政策的稳定性。(二)利益衡量的过程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权威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个案中将利益权衡的过程分为三步36:第一,确定相互对立的利益,即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人格利益与“侵犯人”追求的利益与目的。第二,评价相互对立的利益,即对双
8、方代表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