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epc交钥匙合同中业主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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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EPC交钥匙合同中业主方的义务  关键词 EPC交钥匙合同业主方 义务    为了实现双方的权利,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自的义务。近年来,由于国际EPC/交钥匙合同中的规定对承包商越来越严格,以致造成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过大,索赔更加困难。研究EPC合同下业主的义务,有助于承包商把握和识别索赔机会,在合同双方实施工程的博弈过程中,更好地保障己方的利益。    一、业主方的总体义务    国际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为实现该国际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并在合同中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EPC合同,从管理目标来看,业主与承包商各自享有终

2、极的“静态权利”(Rights),即业主有权“及时得到竣工的工程,并投产运营获得投资收益”,承包商有权“按时获得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实现其工程承包经营的目的”,合同双方同时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ObLigations),即国际工程中常说的,“TheEm-ployergetsent/Doent)  *进度款(InterimPay-ment/ProgressPayment)  *最终结算款(FinalPay-ment)  对于EPC合同,常采用里程碑付款形式,合同中包含一份里程碑支付计划表(MilestonePay-mentSchedule/Sche

3、dule0fPay-ments),规定每达到一个里程碑,业主须支付若干合同款百分数。  无论采用何种付款形式,若业主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则应承担下述责任:  一是应对到期未支付款项(OverduePayment)支付承包商一定的融资费(FinancingCharges),包括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利息的收取一般按约定的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再加上一个固定值,如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再加2%。有的合同则约定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颁布的年贴现率外加三个百分点,且按月复利进行计算。  二是若到

4、期应支付款项发生拖欠,EPC承包商享有降低工程进展速度或暂停工作的权利,后果责任由业主承担。  三是拖延时间较长,如到支付期后的某一时间段内内仍不支付的,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后果责任由业主负担。  关于业主支付义务的其他详细规定,可参见FIDICl999年版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第14.8款[拖延的付款],以及16条[承包商的暂停与终止]。    三、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现场和通行权的义务    现场的征地(LandRequisi-tion)是业主的另一项基本义务。在土地征用后,业主按合同约定,将现场用地提供给承包商占用(P0s—sessionofS

5、ite),同时赋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通行权(RightofAccess)。  关于此类合同中的业主义务,通常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给与承包商现场占用权的时间;给与承包商现场占用权的方式;未及时给与承包商占用权和通行权的后果。    (一)给与承包商现场占用权的时间  这一时间一般在合同中专用条件或业主要求中专门进行约定。有时由于业主对完成征地的时间没有把握,在合同中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此情况下,业主给与承包商现场占用权的时间应在开工日期之前。    (二)给与承包商现场占用权的方式  有的时候,业主不能完成现场用地的全部征收,可以采取分若干次部分

6、的方式给与承包商占用权。如果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则采取分期给与专用权的方式,以不影响承包商的总体工程进度为条件。承包商总体进度的界定以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为准。  合同中一般规定业主给与承包商的占用权是否具有排他性质(ExclusivePossession),即EPC承包商在现场实施工程的同时,是否有其他承包商或业主人员在现场从事EPC合同外的工作。对于业主的大型复杂项目系统,业主可能分几个合同包来进行发包,此时在合同中通常明确规定某个EPC承包商对项目现场没有专用权。在此情况下,EPC承包商应要求业主澄清另外承包商的项目工作计划,以便做出相应安排

7、。  如果合同中对业主所提供的现场占用是否专用没有明确规定,则应认为,即使允许其他人员使用现场,他们的使用也不能对EPC承包商的工作构成影响,否则,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这违反了国际工程界所称谓的“充分占用权”(AdequatePossession)原则。  有些合同,业主为了避免这方面的责任,在合同中规定EPC承包商应与现场可能同时工作的其他承包商保持合作与协作,业主不承担相互干扰带来的后果。这一规定有时被称为“无赔偿条款”(NoDamageClause)。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按照合同,EPC承包商需要向其他承包商提供合作

8、,则EPC承包商应该给予合理的合作,但如果此项合作内容没有体现在EPC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或合同义务内,则承包商可以按照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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