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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特点(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特点(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违反该义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因而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财务报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确定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原告的确定,一般依照rule10b-5确定的“买方-卖方”标准,即只有受虚假陈述影响,实际购买或者出售了证券、遭受了损失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必须是股票交易的买方或者是卖方。
2、 具体而言,可以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的条件包括:(1)善意的投资者。世界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因信息公开文件虚假或隐匿的受害者要求民事赔偿,必须要求证明其本身为善意。善意是指受害者不知财务报告内容虚假或隐匿,即其损害是因信赖财务报告不实陈述所致。 (2)买卖证券。只有买卖证券的人才能获得赔偿。由于虚假陈述而没有买股票的人不能获得赔偿,因为这样的股东边界无法界定,如不加以限定将导致滥诉。 (3)信赖该报告。只有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够获得赔偿。在美国,由于市场欺诈理论的应用,对虚假财务报告
3、的信赖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推定。 (4)因为信赖该虚假陈述遭受损失,无损失即无赔偿。 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存在与否,是确定有关主体是否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没有诚信义务也就没有披露的义务(何美欢,1999,p107)。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就财务报告而言,注意义务的要求是,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或审核财务报告时实施了合理的注意,而判断其是否实施了合理注意的标准是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具有相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予以的注意程度;忠
4、实义务的要求是,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忠实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提供(或审核)的财务报告真实而完整,没有欺诈。相比而言,注意义务显得更为重要,有关主体是否应当对虚假财务报告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尽了注意义务。 上市公司法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注册会计师等都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如果上述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导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
5、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性、损失、因果关系。由于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要件:虚假陈述及重要性。虚
6、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首先要有侵权行为,即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三种类型。但是,并非所有的虚假陈述都应承担责任,只有重大的虚假陈述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重要性的判断,有两种标准,一个是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出发,另一个是从信息对股价的影响出发。前者是以理性人在决定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将误述或遗漏的事实放在第一位予以考虑为标准来判断重大性,后者是看该事实的披露对股价是否会产生显著影响,如果该事实对股价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事实。这两种方法,从证券价格出发更为直观一些,而从投资者行为出发更为全面和本质。笔者认
7、为,我国采用理性投资者决策观更为合适,即以某项信息的披露与否是否会影响一般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作为标准。因为我国股市尚缺乏效率,投机性较强,会计信息的信息含量较低,股价受影响的因素较多,从而给判断信息是否对股价有显著影响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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