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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准备金制度与金融调控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将其有关存款和负债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银行的部分。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占其有关存款和负债总额的比例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最初渊源于保证商业银行对客户提款进行支付,之后逐渐具备清算资金的功能,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 近二十多年来,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出现存款准备金率下降为零、存款准备金制度弱化的现象;但是在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日
2、本、欧元区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基本的货币政策制度,在货币信贷数量控制、货币市场流动性和利率调节,以及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限制货币替代和资本流出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借鉴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关注国际趋势,并根据我国实际不断改进和发展。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要和发展趋势 从目前各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运作实际来看,存款准备金发挥着货币政策工具、清算资金和一
3、定的支付保证职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内容也主要是围绕这些职能设计和规定的。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范围 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是影响货币乘数,即影响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函数关系的重要因素。当中央银行降低或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会相对增加或减少,促使社会贷款总量相对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货币供应状况。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传导方式、控制的有效性和公平
4、性密切相关。 从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来看,能够影响货币供应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货币银行(传统中的商业银行)是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主要机构。20世纪80年代,许多西方国家尽可能扩大了准备金制度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如美国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理和货币控制法案》规定,所有存款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和信用协会)等机构,都需按照联邦储备银行的规定交纳的存款准备金。与美国相似,日本要求
5、所有经营本币或外汇的银行,韩国要求所有存款机构,马来西亚要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商人银行,都必须遵循存款准备金规定。80年代,各国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发展迅速,扩大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有利于防止新设金融机构逃避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准备金制度约束货币信贷总量的有效性,同时也避免造成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公平。 从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负债范围来看,货币供应量口径对应的负债一般是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范围。1980年代,随着各国货币
6、中介目标逐渐由狭义货币供应量向广义货币供应量转变,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负债范围也相应扩大。准备金制度不仅适用于一般存款,也适用于所有符合货币供应量口径的负债。美国存款准备金要求适用于交易存款、储蓄存款、非个人定期存款和某些欧洲货币负债。日本存款准备金要求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存款、银行向非金融企业以及公众发行的债券、居民和非居民外币负债以及海外汇入等。在德国,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商业银行发行了大
7、量无记名债券代替定期存款,削弱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础。1985年德意志联邦银行决定,原到期日期不足两年的无记名债券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尽可能有效地实现货币政策调控。 (二)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一国货币供应状况、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有重要影响,确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其中关键。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一方面会相对收缩或扩张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或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机会成本。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
8、方国家在扩大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的同时,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美国从1983年开始多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540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存款由12%下调到10%(法律权限为8—14%),对420万至5400万美元的交易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3%,以降低存款机构的资金成本和方便其进入金融市场。日本1986年和199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1%左右(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1998,第52页)。 1990年代以来,资本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