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受贿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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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型受贿犯罪研究-->导言一、问题的提出贿赂犯罪一直是刑法规制的重点。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官员的受贿行为愈演愈烈,为了遏制住这种行为,党和国家不断昭示反腐败的决心,将反腐败提升到执政兴国乃至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例如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其公报中指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另外每一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当中也有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由

2、此可知反腐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但实际上每年仍然有相当多的贿赂犯罪者落入法网,贿赂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前腐后继”并不是笑谈,贿赂犯罪的涉案数额一次又一次地刷新纪录。我国古代刑法《唐律》中规定有“贷所监临财物罪”,将监临官借贷辖区内百姓财物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现代一些国家也立法禁止公务员向有公务关联的人借款,例如,根据新加坡为规范公务员而制定的“行为与纪律”准则,“公务员不得向任何受其职务管辖或与其有公务关联的人借贷金钱,或使自己承担债务”。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

3、的借贷行为,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并没有对这种形式进行规制。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行贿受贿双方经常以借款关系来掩盖行贿,受贿人并不直接要求对方将钱给自己,而是“随口”提出自己想买东西缺钱或者想进行投资但是没钱;而行贿人为了达到行贿目的,经常将钱给予受贿人,名其曰“借”,让受贿人有钱的时候再还,甚至双方还出具书面的借款协议(借条)。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这类行为是正常的借贷还是“形借实贿”常成为其性质认定的争议焦点所在,也是现阶段亟需破解的理论难题。..

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自建国以来,受贿犯罪的规制和惩处历来是刑事立法的重点。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为止,我国受贿犯罪在立法上由无到有,罪名数量由少到多,受贿犯罪法网由疏到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有关以借贷方式进行受贿的法律规范还比较欠缺,目前对于这方面有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只有200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5、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但这也仅仅只是对受贿人向请托人借钱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有关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在实务中对《纪要》的适用也是参差不齐,无法统一标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若要适用《纪要》则需

6、要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推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获取行为人的真实口供,只能通过其他基础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一些事实或者自然规律等进行严格的推定。3《纪要》中规定的因素可以算作一些基础事实,但是这些基础事实是否必须全部具备?若其中有一些基础事实与其他基础事实相矛盾,是否可以依据定罪的基础事实来进行推理?.........第一章借入型受贿行为的认定本文将从借入型和贷出型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来具体介绍借贷型贿赂,重点探讨该受贿类型与民事借贷的区别以及数额认定问题。借入型受贿指的是受贿方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口头约定或者出具借条

7、的方式,以“借款”为名从行贿方取得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由于涉及到正常民事借款行为与受贿的区分,所以在认定行为性质时需要特别谨慎。第一节民事借款与受贿的界限由于《纪要》特意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做出了规定,因此在实务过程中对于借入型受贿基本都是按照该规定来加以认定。笔者将根据《纪要》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如何具体判断是受贿还是借款。一般来说,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书面借款手续,上面往往会有比较详细的信息,例如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时间等等。在正常的自然人借贷中,一般都会出具

8、借条,如果双方关系比较密切,口头即可约定关于借贷的相关信息,此举在民法上也是得到承认的。但在刑法上,如果在受贿案件中,行贿和受贿嫌疑人一致表示某笔款项是借款,此时如果并没有借条,是否就表明他们一定是受贿?如果他们有借款手续,是否就表明一定属于民间借贷?有学者认为借款还是受贿,必须综合全案案情来进行判断。毕竟,如果行贿、受贿双方签订有借款手续,而行贿、受贿双方多属于相互利用,一旦其利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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