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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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局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以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侵犯

2、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地进行。第五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5、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6、违犯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7、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伪证造成不良影响的;8、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9、行政不作为的;10、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11、其他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发生过错的;2、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4、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1、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

4、究责任:1、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拿、卡、要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2、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3、其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第九条经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承办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承担一定责任,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应

5、当审批而未经审批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且未经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经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的,由该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3、经审批、审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核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承办科室(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领导改变后造成行政执法进错的,由上级领导负改变部分的责任。    5、复议案件经复议后改变原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由承办复议的科室及领导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6、。  第十条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后果的,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2、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4、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

7、法过错,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自接到或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起10日内决定是否调查。决定调查的应当指定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个

8、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延长一个月。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第十四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科室(监察大队)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受理的复核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五条根据责任人的错误性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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