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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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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对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要论点是:植物品种是在大自然的优存劣汰规律中,各种植物由低级进化到高级的,植物品种是在自然环境中,依靠植物自身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繁衍再生机能逐步进化而来,所以它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应采用专利这一方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市场垄断地位。另外,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力的活体,审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必备条件时的审查操作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上述种种
2、原因导致在专利申请中排除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资格。 笔者认为,依据发明创造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要素来看,植物新品种在实质上完全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授权条件。从新颖性、创造性看,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植物外观等方面与目前既有的植物品种相像,但新品种特有的丰产性、抗逆性、品质优良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特性是老品种无法比拟的,而新品种所表现出的优良特性也正是我们所需要的。这些定向培育出来的优良特性是育种工作者多年智力劳动的结晶,推广使用植物新品种会在种植业生产中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些植物新品种还能起到治
3、沙绿化、吸附毒物、清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极为重要的作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还可以大大丰富现有植物品种资源。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植物新品种不但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对我们当前需求和人类的长远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农业是第一产业,植物是地球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物资源。改善现有的植物品种并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是农业科技的重要工作。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是任何工业性发明创造无法替代的。杂交水稻这一植物新品种是我国水稻育种工作者袁隆平培育成功的。袁隆平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从事杂交水稻的培
4、育工作。因为水稻是自花授粉作物,要进行生产性大面积种植必须培育出遗传性稳定的水稻雄性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达到三系配套的杂交水稻品种。为此,袁隆平经过几十年的田间育种试验,其间不知经历了多少次的挫折和失败,仍然执着追求持之以恒,经过漫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杂交水稻这个植物新品种才培育成功。从目前杂交水稻的种植面积和增产效果看,不单在中国,就连世界很多国家都从中受益。所以袁隆平被誉为“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这里明显看出一个优良的植物新品种是育种工作者多年的智力劳动的成果,而正是这种创造性的成果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效益
5、。 植物新品种被专利法所认可并授予专利权应该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有13亿人口,我国人民的食物来源主要依靠谷物,这就要求我国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长期保持稳定,并且需要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而逐年提高粮食的总产量。再有我国地域辽阔,土壤和气候类型很复杂。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种植条件和不同经济用途的多种需要,迫切要求育种工作者培育出丰产的粮食品种、含油量高的油料作物品种以及果蔬棉麻等作物新品种。从农业生产的特点看,使用丰产的农作物新品种是投入小见效快的实用高产技术措施。 此外,植物新品种还可
6、以提高油料作物的出油率,改善果蔬作物的产品口感和营养含量,并且能培育出抗旱耐碱抗风沙等许多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因此,激励育种工作者的育种积极性,保护育种工作者的智力成果,并使植物新品种能够纳入专利法的申请和保护范围是健全和完善人类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美国于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随后在1953年制定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对植物发明可以授予实用专利,其后在1979年美国为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美国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三法并存,所以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除美
7、国以外,其他国家如欧洲的一些国家也有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植物新品种方面的规定。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授权方法和授权条件,应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极大地鼓励和推动了植物新品种培育工作,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是,专利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而实行的,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相比,显然前者的保护要逊于后者。 当今世界已跨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实力竞争中的强劲武器,并为本国赢得巨大的
8、经济利益。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有十分丰富的植物品种资源,有一大批优秀的育种工作者,并且拥有相对先进育种条件的农林科研单位,历年来培育出包括杂交水稻在内的一大批优良的植物新品种。这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使用使我国的粮食生产逐年上升,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国情,参照世界其他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做法,认真思考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方式,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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