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的规范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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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的规范化探究摘要我国立法规定涉案财物的保管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进行,实践运作中存在诸如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基本保管制度缺失、保管任务繁重、保管条件落后、分别保管造成重复浪费、多次移送处理容易损毁、缺乏专门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由专门保管机构保管,实行分类保管、记帐控制、单据移送、法院终极处分、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并行等制度。中国2/vie  关键词涉案财物保管保管中心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

2、16.12.372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冻结作为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与对人的强制措施、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并列构成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更多地关注于拘留、逮捕等对人的强制措施的正当化,忽视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的规范化。尤其是,涉案财物的保管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有很

3、强的诉讼保障作用,但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运作却均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涉案财物的保管予以规范化。  一、涉案财物保管的现状研析  (一)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都有涉案财物保管的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规范涉案财物的法律规定体系。  《刑事诉讼法》有二条对涉案财物的保管进行了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

4、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23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除《刑事诉讼法》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对涉案财物的保管进行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用三条规定了如何保管涉案财物。第22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

5、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第226条规定:“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第23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

6、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同时,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专设一章共10条规制涉案财物的保管事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涉案财物的保管事宜。其中,第240条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

7、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第363条第12项要求审查起诉期间应查明“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并在第6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

8、简称《管理规定》),专设一章共5条规制涉案财物的保管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根据这些规定,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完成后,涉案财物在谁的控制之下谁就有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的义务,也就是说,查款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实施主体,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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