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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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建东等:耕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797耕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汤建东1,梁山然21.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广东广州510500;2.广东省罗定市农业局,广东罗定527200摘要:认为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负有建设、管理和保护耕地的责任。十几年来,由于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缺失,全国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政策不连贯、执法力度不够、违法用地现象普遍等问题。今后应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制,为耕地保护创造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条件,管理部门要提高耕地管理水平,公开政务信息,疏通司法审判渠道,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耕

2、地保护;政府;责任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75(2005)05-0798-05汤建东等:耕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797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对耕地实行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3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等法律,规定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交通部、建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对耕地保护提出了大量的行政措施。从法律和行政措施上,国家对耕地的保

3、护不可谓不严格,但执行的效果差强人意。近年来,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基本农田用途,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问题突出,造成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优质耕地急剧萎缩,全国耕地的生产能力遭受严重破坏,严重削弱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1]。耕地保护措施不落实,其原因众多,但主要是耕地保护主体缺失,保护责任不明确,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政府在耕地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值得研究。1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目前,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都是耕地的收益者。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国家、集

4、体和农民群众都具有保护耕地的责任。但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应在保护耕地中承担主要责任,这是由政府在占用耕地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所决定的。这种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是国家意志的工具,是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者,是社会发展的决策者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目前,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是人大立法,但法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了政府在耕地管理中的调节和干预作用,政府在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方面具有很大的主动性,这也导致农民在保护耕地方面往往底气不足。

5、二是国家对耕地的保护通过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农业、交通、建设、财政等部门),最终是基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来得到体现。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时,无论是保护抑或非法占用耕地,均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当耕地保护和当地的经济建设发生抵触时,基层政府往往会“出让”耕地,并由相关部门背书(办理手续使其合法化),导致国家政策失效。三是虽然国家对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农村集体。但实际运行的效果表明,村民委员会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乡镇政权在农村的延伸。农村土地虽然是集体的,而掌握实际土地所有权

6、的却是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的乡(镇)、县(区)的有关官员。在政府因各种原因需要占用土地时,村民委员会往往不能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甚至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利用,在土地发包、延包、利用经营、流转和征用过程中,侵占农民利益。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从保护耕地的目的出发,土地财产权应归属于农民[2]汤建东等:耕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797,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问题,也使耕地保护有了真正的主体。但笔者认为,土地财产权归属于农民,只是保证了农民拥

7、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对目前的状况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的成本,对保护耕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不会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农民在利用耕地过程中,往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是保护耕地本身。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树造林、挖塘养鱼,破坏耕作层。多数农民认为种粮成本高,效益低,不如种树造林或挖塘养鱼合算,地方政府很少追究农民这种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很少顾及破坏耕作层给地力带来的危害。二是当政府

8、和集体在征用土地时,当地农民很少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征地过后几年,农民得不到足额的补偿,才成群结队逐级上访甚至诉诸法院。一旦农民获得足够的补偿后,农民就不再视基本农田为“保命田”、“饭碗田”。这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表现得非常明显。从本质上来讲,农民与土地占用方的抗争与其说是在保护耕地,还不如说是在维护自我的生存空间。2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作了规定,归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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