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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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纠纷李先赋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方式很不一致。有的法院笼统的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保险责任限额总额12.2元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21万元以内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则分别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这两种作法的基本依据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但处理的结果却大相径庭。比如,在一起被保险人责任事故中,产生残疾赔偿金5万元,医疗费6万元,财产损失2万元。按前一种作法,保险公司承担12.2万元

2、;按后一种作法,保险公司应承担伤残赔偿金5万元(最高限额11万元)、医疗费1万元(最高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最高限额0.2万元),合计6.2万元。两种计算方法相差整整6万元。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到底那一种计算方式才是正确的呢?别忙,我们先来了解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怎么回事,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自此,我国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

3、保险制度。为了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配套法规。同年6月,国家商业保险主管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以“保监产险[2006]638号”7《批复》批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从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是处

4、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纠纷的基本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是经过国家商业保险主管机关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业规章的性质。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投保、承保、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以及计算保险费和保险金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范。同时,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的规定,交强险保险条款还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一、交通事责任故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交

5、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其中,本车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乘坐人员;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还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还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项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7责任限额分为死

6、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也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责任故强制保险制度实质上包含了“责任保险”和“无责任保险”。前者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后者的赔偿项目同样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在法理上,交强险中

7、的责任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本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而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替代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队的认定为准。实行赔偿限额制度。所谓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高数额,低于或等于限额的项该多少赔多少,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三、交通事责任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同时还明确“交强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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