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ID:26427797

大小:77.18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6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第1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第2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第3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第4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 2005年12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

3、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4、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五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

5、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

6、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七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

7、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

8、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