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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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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突出教授治学,加快学校建设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
2、由我校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发展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9—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会人数暂定为29人,视工作需要及情况变化,可做适当调整。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和主任秘书各1人,秘书处成员由校与学术事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六条校学术
3、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的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原则性强,具有全局意识;(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产生,一般由学院(部)等根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经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按比例推荐,由校长
4、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9—由校长聘任;在符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的基础上,分管此项工作的学校领导和负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特邀委员参会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每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
5、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9—(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提出或批准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出现的委员缺额由主任会议研究补聘。(
6、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及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一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学术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9—(三)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引进高层次人才,
7、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重大教学、科研成果奖;(四)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的资格及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资格;(六)学院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评聘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七)校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八)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调查、裁定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九)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及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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