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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会越来越明细,社会效率也会越来越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申办奥运成功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又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人们不会愿意在某一事情上花费过多的时间与金钱,反而会计算在每一件事情上所投入的成本,这正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要传达的精神。经济分析法学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经济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将经济学的看法运用于法律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的应用与我国的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经济分析法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之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第四大法学流派,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
2、普遍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或者说是“合法性”问题,即法律所面临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合情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益”问题,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由于两个学科各自独立的研究领域,所以一直无人将法学与经济学联系起来,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反复爆发,使得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去,而经济活动在进行过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Ronald
3、·Coase)提出的成本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中的理论基础和前提,被称为“科斯定理”。其主要含义是: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合作行为,其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管法律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社会资源都会向最大效益方向流动。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经济分析
4、法学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贡献是从理论上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且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程序法甚至宪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他认为,经济分析法学“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他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而且为
5、了获取最有效益的结果,法律应该广泛干预社会生活,即法律应该通过“摹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最大化。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于,把经济分析法扩展到法学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而且进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确地规定于法律制度中,并且为其普遍适用提供了一系列简单、清晰的数学公式,将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量化表示。经济分析法的应用也会有其消极的一面。由于其是将经济学原理应用在法律领域当中,所以其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于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之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领域其都能涉及到;而且,即使在像侵权法或刑法这样的法律领域中,经济分析法的应用也是颇具争议的,因为这种方法所体现的“效率
6、优先,兼顾公平”,法律精神与我们传统上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其在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中缺乏立足的基础,很容易会引起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混乱的负面效应。是应用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研究方法,它对法官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水平要求很高也很严格,就我们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知识水平而言,是远远没有达到应用经济分析法的条件及要求的,因此,经济分析法的应用在现行的法制发展阶段是有着一定阻碍作用的。但我们在面对争议而陷于原有的规制当中,无法寻求到合理、满意的解释时,就应拓展思路,寻找新的解决途径。在我们国家发展的历史
7、中,每一次进步都是在打破旧有的传统束缚下取得的,这次也不应例外。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应把握机会,改革创新,大胆引入各国优秀的法制建设经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我们的社会提供更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