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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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2-1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19项委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接收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联系电话:010-62030588、62030821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2月14日 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20001卫生

2、计生委新食品原料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无企业或公民个人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20002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无企业或公民个人 20003卫生计生委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无企业或公民个人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004卫生计生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6、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无企业 20005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201项“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无企业 2000

7、6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205项“无企业 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之外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2000

8、7卫生计生委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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