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视角探讨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视角探讨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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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视角探讨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款、术语等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钓鱼岛主权归属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公里。钓鱼岛位于该海域的最西端,面积约3.91平方公里,是该海域中面积最大的岛屿,主

2、峰海拔362米。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5海里,面积约0.91平方公里,是该海域的第二大岛,最高海拔117米。赤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60海里,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屿,面积约0.06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75米。钓鱼岛距台北基隆113海里,距琉球的那霸则达217海里。从地质结构看,钓鱼岛是第三纪地层喷出的幼年锥状火山岛屿,与彭佳屿、棉花屿、花瓶屿一脉相承,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日本于1895年侵占钓鱼岛后,于1900年起称其为尖阁列岛。  〔1〕本文中除本段特殊需要外,钓鱼岛及其

3、附属岛屿均简称为钓鱼岛。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2〕虽经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但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已经将其归还给中国。因此,不论从传统国际法的先占制度,还是当代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无效和解释制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制度以及国际强行法的效力和意义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领土。任何国家企图以所谓时效或实际控制攫取中国领土钓鱼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自先占钓鱼岛以来,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  一、中国早于日本先占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一)先占的法律要件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

4、是国家通过有意识的占取行为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以先占方式取得的领土主权不仅具有排他性,而且具有永久性。非经合法明示转让,一直属先占的原主国所有。尽管按照国际法,不论是在地球上,还是在外层空间,都已经没有无主地了〔3〕,但当代国际法对于在历史上符合传统国际法要件的先占仍然予以承认。  在传统国际法上,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有主地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钓鱼岛至少在十四五世纪以来的明清时代,已经由中国先占,属于中国的领土。因此,在中国对钓鱼岛先占之后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以先占的方式取得中国主权之下的钓鱼岛

5、。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并由该先占国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占有。而且,先占行为应当是公开和明示的,偷偷摸摸的窃取行为,不能构成先占。  (二)中国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符合先占的法律要件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的实践中,最早发现了当时不为任何国家所有的钓鱼岛,并予以命名和广为周知。中国至少从明代开始先占钓鱼岛。  1.中国人发现钓鱼岛时,钓鱼岛不属于任何国家,是可以作为先占客体的无主地  据隋朝大业六年即公元610年的《隋书东夷列传流求国传》记载,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琉球国归顺,又曾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军攻打,陈棱、周镇州在行军途中经过的高华屿,就是钓鱼岛。  〔4〕

6、最晚至明初,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已经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的一个经常性场所。  明朝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而且,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5〕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当时的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和地图中。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国王向明朝朝贡,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使臣杨载登上钓鱼岛。  〔6〕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

7、〔7〕首次把该岛称为钓鱼屿。  〔8〕明代册封使陈侃于1534年所着《使琉球录》中明确记载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册封使郭汝霖于1562年所着《使琉球录》中记载,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册封副使谢杰于1579年所着《琉球录撮要补遗》中记载,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册封使夏子阳于1606年所着《使琉球录》中记载,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  在清代,册封使汪辑于1683年所着《使琉球杂录》中记载,赤屿之外的黑水沟即是中外之界;册封副使徐葆光于1719年所着《中山传信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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