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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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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动名兼类看现代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从动名兼类看现代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 1引言 现在很多《现代汉语》教材在谈到词类的划分问题时普遍认为: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一般认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有三个:一是形态标准;二是意义标准;三是语法功能标准。而且都认为划分词类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词的语法功能。理由就是汉语的词既没有形态标记,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即汉语词本身缺少形态依据;而词的意义往往是模糊的,还可能随语境产生变化,很难作为一种可以执行的可以操作的标准。但如果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主要标准就会发现,汉语词的功能不是单一的,即词类跟句子
2、成本文由.L.收集整理分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类词可以充当多种句法成分,不同类的词可以充当同一种句法成分。例如形容词既可以充当谓语中心、定语、状语、补语,又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名词、动词、形容词等都可以充当主语、宾语等。汉语词的多功能性,使得汉语的词类划分变得复杂化,以语法功能为标准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既如此,我们能否重新考虑以意义标准为主要标准。下面我们通过对动名兼类现象的考察,确立词的意义标准在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 2专家学者们对词的兼类现象的看法 各种《现代汉语》教材都认为汉语中存在词的兼类现象。邵敬敏在《现代
3、汉语通论》(第二版)中是这样定义兼类词的:一个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A和B两类词的语法功能,意义上又有密切联系,这是兼类词。并指出主要的兼类词有:(1)兼属名词和动词:锁、锯代表等;(2)兼属名词和形容词:经济、科学、道德等;(3)兼属动词和形容词:冷、丰富、方便等;(4)兼属区别词和副词:长期、临时等;(5)兼属动词和介词:在、给等;(6)兼属连词和介词:和、跟等。虽然兼类词有很多种类别,但动词和名词的兼类是汉语词类中最突出的问题。 现代汉语里词的兼类现象一直是汉语词类研究的重点,学界对兼类现象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4、学者们对词有无兼类也有着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1898年《马氏文通》最先提出词类通假、兼类说,主张以义定类、类随义转,并不能解决词的分类与使用的问题。随后,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了转类说和依句辨品说,从句本位出发认为词可以跨类。有学者认为,这种说法最终会导致汉语中没有词类。同时,陈承泽在《国文法草创》中提出了本用活用说,当无法判断是本用还是活用时,便认为是兼类,这样做,其实是把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了。 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在前人的基础上,认为凡属兼类的词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的常见用法。并以批评为例,批评既可以用为叙述词(
5、他批评我),又可以用于目的位(接受批评、抗拒批评),而且这两种情形都是常见的,可以在词典中注为动词和名词两类。如果一个词两种情形都有,而只有一种情形是常见的,那就不能算它兼属两个词类。 吕叔湘先生也对汉语中的兼类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语法修辞讲话》中提出,区分词类最好能维持一个原则:一个词的意义不变的时候,尽可能让它所属的类也不变。这样,词类的分别才有意义。这并不等于说,没有一个词能属于两类或三类,只是说,不应该完全根据它在句子里的地位来决定罢了。他还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指出: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
6、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不是都能这样用,,而是决定于习惯的,是词类转变。语义变化可以作为参考,不作为判断的标准。 朱德熙先生关于词类转变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在《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这篇文章是明确表示不同意名物化的说法,他认为希望、困难等跟名词的语法性质有某些共同点,而跟一般的动词形容词之间有某些对立。文中以能否做有的宾语、能否受数量词和表示事物的性质数量的形容词多、大的修饰、能否带宾语等为标准,对它们进行考察。他主张把这一类具有名词语法性质的动词形容词仍划归为动词形容词。但为它们另立一个次范
7、畴,称之为名动词名形词。 著名语法学家陆俭明先生认为词的兼类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他对四类不属于兼类的现象作为详细的阐述:同一类词用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而同类的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不同类词具有部分相同的语法功能,不看作这类兼那一类,或那类兼这一类的兼类现象;语言中有时候一个甲类词,临时当乙类词用一下,这只是临时借用,这种临时活用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意义上毫无关联的两个词分属甲、乙两类,虽同音同形,也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者们对词类中词的兼类问题进行了更深入、更
8、细致的分析和讨论。比如袁毓林教授提出了兼类是以词为标准还是以义项为标准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应以义项为标准,不同的义项不能同样处理。陆俭明教授认为,一个词有许多功能,一旦到了特定的位置上往往凸现某一方面的功能,而抑制某一方面的功能。马庆株教授认为,词类说到底还语义语法范畴,词类系统有高层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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