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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劳动学—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看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相关问题分析一勤工俭学定义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工资作为学习费用。通过《现代汉语大辞典》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关键点。一利用学习之外的时间,二劳动要有报酬,三所得要用于学习费用。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1)时间分布较为广阔。主要分为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从身边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同学会选择在周末及节假日从事一些兼职活动。高年级同学因为课程较为轻松,部分会选择周一至周五进行的兼职工作。(2)勤工俭学的内容多样。从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家教、餐厅服务员、派单员、接线员、校园代理、兼职模特、促销员等,涉及的领域较多。并且由于年级高低
2、,参与的方向也不一样,低年级同学倾向于家教、派单员等,较高年级的倾向于销售类。通过了解,大多数高年级学生认为,销售类的工作将有利于在毕业招聘时为自己取得优势。并且行业选择和学生自身的条件有着很大的关系,身材身高条件较好的同学倾向于促销模特类,其他外形条件不够突出的同学倾向于派单员、问卷调查等。(3)工作地点不一。由于学习和住宿条件的限制,主要的地点有校外、校内、不限地点。一般来讲,从事不稳定兼职或者是校外餐厅兼职的,工作地点一般和学校有一定的距离。另一种就是在学校的勤工俭学中心,根据学校的要求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务,以及值班等。最后的一种就是不限地点的,也就是无论你在哪儿都可以进行
3、的,例如校园代理。(4)工作信息来源不一。工作信息来源比较多,利用互联网信息是最常见也是最快的方式,它具有内容丰富,信息更新快等特点,但是可靠性较低。另外的就是DM单、纸质广告等形式,在大学经常可以看见广告栏上张贴的兼职广告。最为可靠的就是朋友或老师的介绍,这种方式带来的信息一般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这样的信息并不多见。因此总的看来,网络信息是最佳来源。资料来源:http://www.jianzhiba.net/cd/(5)考核标准。大学生勤工俭学时到底是以什么标准来评判的呢?一以时间为准,当天完成指定的小时数为一个阶段,二是以内容为准,即完成规定的内容以后工作结束。这和我们常态
4、的工作的相同的。(6)薪资范围。劳动带来的报酬差别比较大,不同行业差别大,同一行业不同地域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有特殊要求的薪资会相应的高一些。通过对三个兼职网站的对比,笔者发现一般模特的工资在150—400元之间,促销员工资在60—120元之间。资料来源http://www.jzdby.net/三勤工俭学存在的问题:(1)盲目为了赚钱,耽误学习以至于本末倒置。一些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尝到了赚钱的“甜头”,于是花费大量的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耽误学业。(2)大量虚假信息。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在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登记。一旦中介费
5、到手,便将登记的学生搁置一边,或找几个关系单位让学生前去“应聘”,其实只是做个样子。这样用不了多久,大部分学生对通过中介机构找到工作已不再抱有什么希望。(3)“高薪”招工。有些娱乐场所以高薪来吸引学生从事所谓的“公关”工作,包括陪客人唱歌、喝茶,甚至从事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在这些场所打工,很容易受骗上当或自己误入歧途。(4)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纠纷不断。根据采访的同学反映,其在2013年暑假为某公司派单7天,但是结束之后并为拿到相应报酬,但是无法找到相应的机构能帮助他。大多数同学在兼职的过程中都遇到类似的问题。更有甚者,在工作中遇到了意外,而事故责任却无明确法律依据。以上这些现象
6、都给勤工俭学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问题影响最大的是法律的不完善。法律的缺陷让商家有机可趁,设置了形形色色的求职陷阱。四与勤工俭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法律明确的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外,这直接助长了一些不法单位侵犯大学生权益的势头。在勤工俭学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第一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可以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收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限制,
7、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规定试用期,学生在劳动者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判定为工伤,无法进行补偿。第三一旦学生发生纠纷,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即使是民法也难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一般法律申诉程序,仲裁局不接受类似的案件,申诉者只能以人身伤害、侵权、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过程艰难,而且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现有法律似乎不足以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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