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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兴宁市环境保护局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指导思想42划分原则与要求52.1划分原则52.2基本要求53划分依据74区域概况94.1自然环境与资源94.2经济社会概况144.3生态环境保护状况174.4主要生态问题285划分类型316工作流程336.1摸清底数336.2核定边界336.3征求意见336.4报批公布336.5其他337划分范围357.1禁止养殖区357.2限制养殖区1008划分合理性分析1678.1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性分析1678.2与生态功能区规划协调性分析1678.3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性分析16
2、88.4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性分析1698.5与林地保护规划协调性分析1698.6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性分析1709管理要求17110工作要求17311保障措施17512本方案中有关用语的含义177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布局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基本原则,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现制定我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兴宁市所辖行政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区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全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兴宁市畜牧业绿色发
4、展规划,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以建设和谐兴宁、绿色兴宁,实现富裕安康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划分原则与要求1.1划分原则畜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治理之间的矛盾随着当地经济与扶贫工作的进步而日渐凸显。为兼顾畜牧发展与环境治理,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
5、污染防治条例》,推动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任务,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兴宁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并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7]22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兴宁市实际,依据下列六项原则进行本划分方案的编制。(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6、“生态优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发展相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原则;(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原则;(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1.2基本要求以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7、)》,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1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
8、43号);(5)《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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