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卷》中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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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疏议·断狱卷》中法官责任制度摘要《唐律疏议》是古代规定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在《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了法官在其诉讼过程中应该承担的多种的责任类型包括:逮捕、囚禁责任,管辖责任,刑讯责任,审问责任,判决责任,执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分别应该对法官违反相对应的责任应处以何种刑罚。本文对这些条款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其进行分类评述,得出其相应的特征。中国2/vie  关键词唐律疏议断狱法官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12.

2、415  据考夏、商、周即有法官责任制的规定,《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法官责任制在秦、汉进一步发展,秦第一次根据法官的主观心理态度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以故意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唐代颁布的《唐律疏议》为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也是定型的阶段。在后世宋元明清均是发展沿用唐朝的制度相关制度。本文以《唐律疏议》这一古代母板法典,分析唐代的法官责任类型及特征。  一、法官承担责任的类型  《唐律疏议・�嘤�》卷中共有34个条文,其中22个条文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笔者根据案

3、件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的阶段进行分类归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法官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的责任类型也就因此不同。  (一)逮捕和囚禁责任  《唐律疏议》规定各级官差要依法捕人,并按规定关押,违反将受到相应刑罚。《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逮捕时法官的责任共两条分别为479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501断狱三十三纵死囚逃亡。在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中规定:“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追摄”。即“对虽然是下级主管衙门直牒到上级衙门执行逮捕,该管上级衙门也听许行牒办理”,比如,对大理寺以及州、县的宫员,

4、须牒追捕上司的中央尚书等三省、御史台所管辖的人员,都可以直接行牒文到该部门长官,请他们协助逮捕。文牒到达,该部门长官都必须立即发遣。长官不立即发遣的,处笞刑五十小板;过三天以上不代捕遣发的,处杖刑一百大板。在“纵死囚逃亡”中规定:至于捕获囚犯的处所及囚犯死亡、自首的地方官府,必须立即派遣使者,迅速报知应予减轻死罪的官府。如果是有驿站的地方。打发驿站传报。倘若被派遣的人员和官府停顿拖延,使死囚得不到减刑,以致死囚被处决已毕的,应对使者及官府官员“依照故意或过失重判他人人死罪减本刑一等论处”。  《唐律

5、疏议・断狱》在473断狱五囚给衣食医药这一条文中规定了法官管理囚禁的责任。该法条分别规定了管理囚犯时,囚犯犯有疾病应及时由主管官向上级陈明,给予医疗治疗,囚犯病重应允许他的家人去探望并且应该脱枷和手铐。  (二)管辖责任  管辖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唐律疏议・断狱卷》中在481断狱第十三囚徒伴移送并论规定了立案管辖,在485断狱十七应言上而不言规定了法官的审判管辖,该条文规定各级法官有各级可以处理的案件,违反者减本刑三等论处。在囚徒伴移送并论中规定了团伙犯罪的立案管辖,“案发时

6、间,轻从重,少从多,囚禁在先。违反的法官杖刑一百。  (三)刑讯责任  刑讯这一讯问方式在古代是允许的,但是法律对其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官如果违法刑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唐律疏议・断狱卷》第474条断狱六八议请减老下和第495条拷决孕妇中规定了不可以刑讯的对象,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中规定了刑讯的次数和总共的数量,第482条决罚不如法中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第478条拷囚限满不首中规定了对原告进行拷问的特别的刑讯制度。  (四)审问责任  《唐律疏议・断狱卷》中共有三条规定了法官的审问责任分别为第

7、476条讯因察辞理中规定:法官应该在五种听察审讯后才可以刑讯,不根据情实仔细进行审查研究,以及反复深入验证就拷打的处六十大板。第480条依告状鞠狱规定:审讯的法官必须依所告发的事情进行审讯被告,否则按故意出入人罪处理。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规定了故意入罪责任,和过失入罪责任。故意出入人罪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增减隋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有思赦而故论决,及示导令失实辞之类。)若入全罪,以全罪论;(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加杖之法。)”唐律又根据法官故入人罪的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

8、处罚方式:第一,“入全罪”,当事人原本无'而法官故意虚构事实枉入全罪的,则应负全罪的罪责。第二,“从轻入重”,当事人犯的是轻罪,而法官故意判为重罪,应将所处重罪扣除应处轻罪之后的余罪科罚。第三,“易刑名”从答入杖的,是以所处的刑罚扣除应处刑罚之后的余刑来惩罚法官;从徙入流的,“三流同比徙―年为剩”;从近流而入远流的,“同比徙半年为剩”,若入加役流的,“各计加役年为剩”。。唐律还规定了法官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法官因疏忽大意判错案件也应承担责任。对于轻罪重判《疏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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