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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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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第三人,抑或另行解决论文..试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内容摘要】虽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旨趣不同,在现有立法之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以机动车方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且应先行审理;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另行解决,相关保险公司不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第三人出现。【关键词】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诉讼主体一、问题的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出于对该法第七十六条
2、适用条件理解上的不同1,各地法院的审理方式存在差异..,“同案异判”的现象十分普遍,引发了广泛争议。随着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意见2的公开,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有关责任限额3的制定,各地法院对于机动车投保险种理解上的混乱状况即将平息。可以预见,审判实务中将面临着一些更为具体的技术层面的细节问题。保险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即其一。对于应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有三种意见:第
3、一种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与机动车方作为共同被告;4第二种认为保险公司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第三种则认为保险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6无直接赔偿责任,不应合并审理,保险公司无须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又与民事实体法联系密切,直接影响着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实现,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二、解题思路——立足于现有立法1、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请求权的视角许多人认为,只要机动车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商业险还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均应作为共同
4、被告。其理由是:第一,一般的保险是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利益,而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其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涉及到受害人利益,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并未作保险类别的限制。无论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均享有直接请求权。第三,考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实现,二者具有相关性。拒绝在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中审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
5、悖立法宗旨。8显然,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认为受害人对于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对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认识分歧,实质在于这种请求权究竟是否存在。无论何种请求权,都应当有所依据,尤其是法律依据。王泽鉴先生谓之请求权基础,即“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9也就是说,请求权不能脱离现有立法而独立存在。10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无所谓请求权。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任何权利要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11。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条不多。《
6、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文能否作为受害人对于保险公司享有请求权,进而推导出保险公司是适格被告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进行一下分析:该句的主语是保险公司,限定条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且用词是“可以”而非“必须”或者“应当”,只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故依据该条文并不能必然得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结论。将《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作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显然是一种无充分
7、依据的扩张解释,难谓妥当。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具有请求权,还是应当看有无“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
8、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显然,这里的责任承担分为两个层次,前后递进: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以内,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则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状况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受害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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