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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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 路 第九章 处 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

2、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3、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返回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5、(二)黄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

6、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

7、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返回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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