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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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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经济学思考内容摘要:近些年来由于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法人、自然人)利用“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滥用公司控制权导演了一幕幕巧取豪夺,或掏空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业务等行为,由于上市公司作为一个以有限责任为基石原则的法人独自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由此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停牌、退市或者被清算,也使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供货商等公司利益相关者受到了巨大损失,同给社会整体福利带来了负效应。这种情形不是上市公司特有的情形,包括那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都未能幸免。在当前《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安排背景下,我国不少有志之士根据国内外公司法立法研究和实践,针对
2、我国1993年颁行的公司法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以及当前公司运作实践提出了将“刺穿公司面纱”这一对公司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之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完善之原理纳入未来的修订中。但这一过程中,更多的摇旗呐喊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而以“经世济民”为己任之经济学界的同仁们却鲜有分析。尽管“刺穿公司面纱”公司乃法律研究之重要范畴,但笔者拟以经济学的视角对其进行思考。关键词:刺穿公司面纱、有限责任、委托代理、公司控制权、利益相关者一、关于“刺穿公司面纱”的含义及其基本面分析“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
3、eveilofthecorporation),也有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所谓公司,就是指由众多的人经营某项共同的事业所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一般来说,公司是由两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以一定形式出资联合而成的企业。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
4、物,公司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经历了起源(从罗马帝国时期到15世纪末)、发展(15世纪末至19世纪末)和现代公司的发展(从19世纪末到现在)三个阶段。换句话说,公司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事实上都是公司所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选择的结果。作为公司高级阶段的现代公司区别与古典或近代公司的最根本特征是十九世纪法典化所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即是说作为公司股东,仅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股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经确立,针对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经历了历史和时间的沉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按照这样的路径进行了演变,最初的萌芽和不被法定,上升为法定原则。股东有限责
5、任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风险,在道德风险、机会主义和经济人理性追求的收益最大化催化剂作用下,导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情形时有发生,比如恶意逃废债务,如此导致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司相关利益者之合法权益落空,最终影响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原则进行了再思考,结果是对其适用有了放松。即是说,由曾经的股东有限责任至上主义、绝对有限责任主义转变为有条件的例外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就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之重要途径、方式。国内对“刺穿公司面纱
6、”原则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起源、本质及内涵解释,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再生性和改造特征等方面进行不少的研究。对于研究比较完善而且非常深入者当数朱慈蕴(1998)的专门著作。“刺穿公司面纱”主要随着19世纪股东有限责任普遍形成后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公司主体的独立性通常应受到尊重,但是,当公司的形式被用于逃避已发生的责任、规避特定的法律、犯罪、或者产生不公正时,公司的面纱将被刺穿”。刺穿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法院可以否定公司股东与公司间各为独立主体,使公司的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以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
7、利益和社会秩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它也成为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非法转移投资风险、逃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基于对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应运而生。自二十世纪初美国判例法首创“刺穿公司面纱”以来,该理论为德、法、英、日等国所效仿,其已成为两大法系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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