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出版犯罪 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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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出版犯罪两个问题「摘要」: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时应从出版物自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非法出版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两个角度进行区分。该《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范围内对该条文明确、具体的阐释,因此,对其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后其自身实施(1998年12月23日)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非法出版案件具有溯及力。「关键词」:解释适用条件溯及力近年来,全国各地

2、陆续发现和查获了一批非法出版案件,其中有的依法构成了犯罪。这些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社会的安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需要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提供了更具*作性的适用依据。本文拟对《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所涉及的非法出版犯罪两个相关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一、关于适用《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前提条件问题

3、《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⑴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看出,《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是针对两类客观行为不同的非法出版行为,并根据这两类非法出版行为以及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4、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定罪起点标准和处罚刑度。首先,从出版物本身的内容是否违法角度考察。从《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字面上来看,适用《解释》第十一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对象为“非法出版物”;而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对象为“出版物”。即撇开非法出版行为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单就出版物自身的内容分析,前者为非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物。非法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与出版程序违法两大类⑵。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

5、容违法,是指出版物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八项规定之一的情形。根据国务院1997年1月颁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于行为人违反上述《

6、条例》第二十五条八项规定之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依《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分别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应适用《解释》第十一条,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实施《

7、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实施《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8、个人或单位实施《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出版程序违法,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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