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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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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
2、典。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
3、,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所以,软法亦法。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17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
4、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二)资产。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三)财产责任。这是商主体的必备要素,成员责任的差异也是区别不同法律形态的根本标志。凡是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的,为有限责任;凡是不以出资其出资额为限对商主体负责,当商主体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时,成员还要以自己财产清偿债务的,为无限责任。9.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就是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最为典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商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
5、以是商法人亦可为非法人企业。10.特殊公司的特殊性特殊公司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普通公司法。(一)相对于普通公司的准则主义,特殊公司设立仍采取行政许可主义。(二)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如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三)公司治理结构有特别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四)经营亦受特别规制。银行、保险、证券与信托原则上应分业经营。(五)市场退出亦有特殊要求。《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了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第71条要求其破产需事前征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11.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经营规模乃是确定
6、中小企业的依据。12.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一般采用雇员人数、营业额和总资产这三个标准。但以雇员人数和营业额为主,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涉及总资产标准。13.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17合伙事务执行人: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具体说来,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而只享有监督权。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模式需要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
7、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伙企业均可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一)议事规则: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表决办法从合伙协议之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的,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办法。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以下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合变更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全体财产权;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管理员。不过,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这6项的表决亦可免于一致同意。(二)合伙人的权力:参与权、知情
8、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三)合伙人的义务:①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③禁止不利益行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④禁止擅自行为:对于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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