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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丽水学院商学院关于开展学生诚信迎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丽水学院商学院关于开展学生诚信迎考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各班主任、班级:树道德新风,立诚信根基,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遵守考试纪律是每个大学生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是诚信做人的具体体现。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学风、考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舆论氛围,杜绝学生在考试中的舞弊违纪现象,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和诚实做人的品格,按照学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学校有关考风学风建设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考风学风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为广大学生创造一个公平竞
2、争的考试环境,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二、组织领导为把我院学生的复习迎考和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我院成立以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及教务科、学生科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的考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风考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督促落实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学风考风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将认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召开考风考纪专题工作会议,确保我院考风考纪教育和复习迎考工作顺利进行。三、教育内容1.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端正考试态度,当一名诚信考生。充分把握复习时间,认真准备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以实力争取优
3、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2.“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每一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做一名诚信的大学生。3.认真复习,积极备考。期末考试即将来临,“行百里者半九十”,要学会合理安排时间,在积累、巩固的基础上,认真准备最后阶段的复习。4.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复习阶段更应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加深自己所学知识的巩固,取得双丰收。5.严守考纪,诚信应考。“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作弊不仅是对自己实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学术风气的
4、亵渎。自觉遵守考纪,诚实应考,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6.面对挫折,永不言败。坚定成功的信心,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失败,调整良好的心态应对每场考试。7.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8.尊敬监考老师,体现商学院学生高尚的道德修养。树立文明考风,不在考场周围逗留、高声喧哗或谈论,影响考场纪律。四、具体要求1.广泛宣传教育。通过横幅、海报、黑板报、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诚信迎考的良好氛围。2.以班级为单位开展“考风考纪”主题班会,帮助学生端正对考试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诚信教育,树立“以诚信考试为荣、为违纪作弊为耻”的观念。班主任要在考前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
5、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丽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丽水学院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中有关考试条款和考试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3.向全院学生发出“诚信迎考”倡议书,并与每位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以此增强了学生的自律意识,并将考试情况作为各班级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各类各项先进的重要考评依据。将学生的考试行为表现与综合素质学分评定结合起来,把学生考试诚信情况作为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的重要方面。4.对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应严格要求,引导他们在复习迎考和考试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其他同学共同遵守考场秩序,为树立良好考风共同努力。5.各班级
6、填写《主题教育活动会议记录表》(附件7),和主题教育活动总结(附件8),将本次主题教育的进行情况及效果于6月14日前上交至商学院学生科。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丽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考试违纪的内容)4.《丽水学院考场规则》5.丽水学院商学院诚信迎考倡议书6.商学院学生已接受诚信教育并承诺诚信考试书7.《主题教育活动会议记录表》8.主题教育活动总结商学院学生科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主题词:诚信迎考主题教育通知送:分管领导、商学院院办。发:各班主任各班级丽水学院商学院学生科2013年6月3日印发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7、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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