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ID:26280546

大小:320.50 KB

页数:105页

时间:2018-11-25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_第1页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_第2页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_第3页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_第4页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程序法名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二、拘传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四、拘留五、逮捕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陈某,前进村农民,因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

2、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问题】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评析】本案中,可以这样说,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

3、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最后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了第一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2、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特点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有特定目的必须依法适用二、强制措施的性质1、性质:一种程序性

4、保障措施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时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阶段不同具体种类不同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扭送不同三、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王某被拘传案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

5、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泽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问题】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

6、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拘传的特征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适用目的是强制就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也有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认为,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3、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强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