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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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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二零一四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成立于2014年1月,是国内以实物白现货交易为主的电子交易中心之一,控股股东为新华社下属企业-国家金融信息中心。为规范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市场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中心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
2、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易中心基于“有货原则,有货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物白银现货为基础,依托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实物白银现货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相关市场管理服务与市场服务。第四条.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现货交易。第六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提供的对白银现货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第七条.“不可转让点选专场”是指在卖方客户
3、有货原则上组织非标准化的白银各类商品电子订货专场交易。卖方将非标准化的白银销售需求挂牌,买方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信息查看报价、数量和产地,如果合适可直接点选成交。本专场中成交的全部电子交易白银货物订货合同必须按照成交合同约定进行交收,一旦成交,不得转让。第八条.“品牌100”是指在“不可转让点选交易专场”中由交易中心认定的“主办交易商”销售100公斤倍数的交易。第九条.“国标一号白银”是指主银含量达到99.99%,符合国标GB/T4135-2002中IC-AG99.99标准的白银。第十条.“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授权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经济组织。会员拥有交易
4、席位,会员分为综合会员和自营会员。第十一条.“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商”是指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税号的交易商客户。第十二条.“交易员”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委派从事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第十三条.“主办交易商”是指在“品牌100”和收藏品的交易中具有一定资质、可挂盘卖出的卖方交易商,由交易中心认定。第十四条.“交易代码”是指交易中心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一终端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第十五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自营会员或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
5、,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非标准买卖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申报交收时间、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最少交收数量)、最低交易准备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交收滞纳补偿金(仓储运费补偿)。第十六条.“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自营会员与交易商资金,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商业银行。第十七条.“交易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6、。第十八条.“履约准备金”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缴纳的以保障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第十九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自营会员与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机构。第二十条.“物资到货清单”是指由交收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的货物凭证。“物资到货清单”可直接提取货物。第二十一条.“注册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以“物资到货清单”换取的由交易中心开具的实物现货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抵作交易准备金等业务,但不能用于提取货物。第二十二条.“提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给自营会员与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单
7、据。第二十三条.“成交价”是指自营会员与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挂牌价成交的价格。第二十四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第二十五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第三章交易时间第二十六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市:09: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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