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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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加QQ:907208006or962468996欢迎详询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准确界定了合同的概念,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尽管他们在法律上的人格有所区别,但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平

2、等的。非平等主体之间,如一方为政府管理机关,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企业、公司内部的人事、业务管理关系等均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旨在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含义广泛,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法只适用于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不适用于物权合同以及某些

3、身份关系的合同。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至少需要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并且须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虽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各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各方之间也就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成立。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赠予、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性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

4、务合同中。(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双方互相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设有特定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三)

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更多资料民法学视频详细加QQ:907208006or962468996欢迎详询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

6、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具备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方式的合同叫不要式合同。在古代,合同法注重交换的表征与安全,重视合同订立的手续。而现代合同法则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五)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

7、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约定义务;(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权利。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缔约目的不同,二是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以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

8、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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