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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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大家知道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解读买了房子,前房主的户口却死活不肯迁走;或者房子里还有别人的户口,而根本找不到这个人。对于这种户口“老赖”问题,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登记规定”)中明确了操作办法,即由公安机关强行迁户。不过,这一政策一直在落实阶段。2月22日上午,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作客政风热线时回应,目前江苏省公安厅已经制定了强迁户口“老赖”的实施细则。“户口登记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

2、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也就是说,户口“老赖”可被强制迁往社区集体户。不过,“户口登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尚未正式受理户口强迁业务。2017年1月,现代快报记者也追踪过这一问题,当时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细则仍在制定之中。2月22日的政风热线中,裴军副厅长请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人口支队副支队长于海

3、霞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于海霞表示,户口强迁属于江苏特有的惠民政策,是江苏省公安厅在前期和法院、包括一些大学行政法学专家沟通的基础上出台的。在具体实施中,究竟如何操作户口强迁,江苏省公安厅出面联系了政府法制办,包括东南大学和南京大学一些法学教授,在多次会商后,制定了相应的执行细则,包括申请需要填写告知书和户口迁移通知书都做了明确。目前,该细则已经下发到各地市公安机关,相应的受理工作很快就能展开。而记者从南京玄武公安分局办证服务中心获悉,目前他们已经开始受理这方面业务。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4、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

5、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九

6、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

7、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第十三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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